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于2019年11月签订一份《材料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提供建筑材料货物,双方就材料种类与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供应货物,截止2021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供货价值共计576609.45元,被告付款507991.45元,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不愉快,被告尚欠原告68617元货款一直未付,原告于4月26日诉至我院,段法官5月6日收到该案后,于次日通过微信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并通过电话了解案情,段法官在认真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后,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向被告申明企业做生意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其认识到守诚信对企业声誉的重要性。
全国法院: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91条指导意见(20254修订)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02、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