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邵芳律师、黄启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0年度利润分配议案》、《2021年度关联交易议案》、《关于2021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并将前述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1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 4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451,115,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058%。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名,代表股份68,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93%,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0年度利润分配议案》、《2021年度关联交易议案》、《关于2021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451,17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522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43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347%。
表决结果:同意451,17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522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43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347%。
表决结果:同意451,17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522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43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347%。
表决结果:同意451,17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522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43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347%。
表决结果:同意451,17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522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43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347%。
表决结果:同意6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522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43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347%。
表决结果:同意451,17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522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43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347%。
表决结果:同意451,1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6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反对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653%;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347%。
表决结果:同意451,1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6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反对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653%;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347%。
表决结果:同意451,17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522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43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347%。
表决结果:同意451,1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6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反对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653%;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34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