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驳回了原告陈某要求被告盛某偿还15.52万美元的诉讼请求。情侣之间的这起越洋追债纠纷案一审尘埃落定。
2010年,陈某与盛某在美国圣路易斯大学相识恋爱。盛某于2012年6月10日、8月17日和2013年2月14日向陈某出具了4万美元、2.3万美元、9.22万美元的欠条3张,欠款金额共计15.52万美元。后来,两人分手,盛某回到长沙生活。2013年8月5日,盛某母亲从国内银行向陈某汇款20万元人民币,作为第一张欠条4万美元的还款。2014年8月,陈某向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盛某,要求偿还3张欠条所载金额15.52万美元及利息。
本案由天心区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担任审判长,于2014年10月28日和2015年1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第一次开庭,原告陈某的代理人向法庭出具了3张欠条。被告盛某的代理人辩称:第一张4万美元欠条所欠款项,已由盛某母亲代为偿还20万元人民币。第二、三张欠条所载欠款并未实际发生,是原被告双方吵架时应女方强烈要求所写。原告代理人对第一笔4万美元欠款已偿予以认可,但坚称第二、三笔欠款是真实借贷。
第二次开庭,被告盛某本人到庭应诉,而原告陈某未到庭。法庭允许原告陈某通过视频与被告对质,但原告不同意。这次开庭,原告代理人提供了原告在美国生活期间的17万美元银行支取记录凭证。
本案审判长马贤兴说,法官对不能提供实际交付证据的大额“白纸欠条”或“白纸借据”不予认可,是基于以下考量:第一,个人之间的借贷是一种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不仅要看其是否有合同文本或借据文字,还要考察其是否实际交付。只有完成实际交付,才可以认定合同成立。第二,司法要防止胁迫和串通。鉴于当前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背弃诚信原则,或出于各种原因胁迫他人立下借据或欠条,或双方恶意串通虚设借款损害国家、集体和他益,如果司法裁判对没有实际交付证据的大额“白纸借据、欠条”或“白纸债权确认书”等予以认可,就给胁迫和恶意串通以可乘之机,这将对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带来严重损害。从本案庭审情况看,就有胁迫的情形存在,被告盛某提出第二、三张欠条是在吵架情形下应原告强烈要求所写,而原告本人始终不出庭,其代理律师未亲历,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况且,原告陈某所举在美国生活期间支取17万美元的银行支取记录凭证与借贷没有关联性。因此,这种越洋追债的“空白欠条”真伪难辨。
民间借贷行为如果实际发生,出借人除了保留合同、借据外,大额借款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交付记录,最可靠的证据就是“点对点”的银行汇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