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户往往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鉴于征地拆迁的维权时效短则6个月,长则1年,征地拆迁维权切忌拖延。今天给大家讲解的这则法律知识,是关于未过户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即房子还没过户,然后发现拆迁部门和原房东签订了《补偿协议》,这时候拆迁户自己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物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房产证上写的谁的名字,对外而言这个房子就是谁的,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即如果原房东把房子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道房子已经卖给别人的事实,那么第三人可以获得房子所有权,第一个买家只能追究原房东的违约责任。但对于房屋买卖双方而言,这个房子仍旧是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所有权是属于买方的,原房东负有配合变更房产证登记事项的义务,买方是房子的实际权利人。
但征地拆迁中,拆迁机关如果知道了房屋已经卖出,只是房产证没有改变,那么对拆迁部门而言,他们是不受这个“善意第三人”原则保护的,拆迁部门作为行政机关,理应知道原房东只是名义上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这个所有权因为房屋买卖行为产生了瑕疵,即原房东没有“处分权”,即原房东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对房屋的处分权,因此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此时可以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