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财产连着企业和社会

  随着国家提倡生产要素参与市场分配,家庭投资性财产权益的大量增多,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很多时候已经溢出“家事”的范畴,甚至成为影响或者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宫庭”,少数重大离婚股权分割甚至演变为影响巨大的社会性事件。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施行。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同步实施。《解释(一)》除涉及婚姻家庭规范外,也涉及公司法等商事法律,以及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等企业规范。此外,离婚损害赔偿是婚姻无过错方的一项特殊债权,《解释(一)》还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一系列规范。

  夫妻财产处理协议和其他夫妻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了家事劳务补偿协议,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协议,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了生活困难帮助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条件。《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投资类财产按数量分配方式。《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即出资人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关系,具体体现在股权转让限制、股东人数上限和担任股东资格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以出资合作为主要特征,称之为“资合性”,对股份转让、股东人数等较少限制。家庭财产投入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上,既有规范的“显名”股东方式,也有隐藏的“匿名”股东的方式。离婚财产分割,既可以转让股权分割现金,也可以由原来不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受让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无论是哪种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均涉及到公司法的相关规范。

  根据民法典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民法典增设了典型的合伙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入伙、退休等有明确规范。离婚财产分割作为一种法定事由,需要协调法律之间、合伙协议的规则。

  根据民法典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解释(一)》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方式,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的变化。

  根据民法典和个人独资企业法,《解释(一)》第七十五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权益、继承财产和婚姻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特殊的财产形式,《解释(一)》明确了分割的具体规范和时间条件。

  婚姻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的分割。《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时继承财产未分割。《解释(一)》第八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离婚时遗漏财产、不具备分割条件财产和离婚后新发现财产,当事人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再次提起离婚财产分割的民事诉讼。但是,再次分割不是重新分割,“一事不再理”,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之一。

  离婚时未处理财产再次分割。《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合理确定离婚财产分割的财产保全数额。《解释(一)》第八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由特定变为开放。原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四种类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第五项是新增加的内容。

  权益救济包括物质和精神两类。《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责任主体的限定和条件。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方式。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登记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利主体限定为无过错方。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河北工人报》报道 记者 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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