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权利的人除外。
剥夺权利,是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属于权利,但剥夺权利不限于这些。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②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①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权利。《刑法》分则对危害罪中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规定了可以单处剥夺权利,如果人民法院独立适用了剥夺权利,就不应再附加剥夺权利。
②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权利;即使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剥夺权利,也可以根据《刑法》第56条适用该规定。另,如果犯罪人是外国人,也应当或者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权利。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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