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数百万元工程款纠纷案件 检察院用四个月成功调解

  正义网西安2月5日电(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李江峰)一起数百万元的工程款纠纷案件,经陕西省检察院依法斡旋调解,四个月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

  1月27日上午,在陕西省检察院二楼会议室内,陕西某实业公司代理律师严某在和解协议上签字,难掩心中的激动,紧握着检察官的手连声致谢。

  2013年1月,陕西省民营企业某实业公司以4000万元的价格,竞拍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基地23.373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年3月,某国有建筑公司听说实业公司要进行酒店项目建设,便与实业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由建筑公司总承包该酒店项目工程建设。意向达成后,建筑公司随即按照惯例,先期进驻施工现场,并陆续完成了项目办公区、生活区活动板房、临时道路、临时边护等临时设施的施工前准备工作。但直到10月份,双方才正式签订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90天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审核意见,若在期限内未提出审核意见视为同意。

  双方合同签订后,实业公司又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了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后来,实业公司因产品滞销,流动资金出现大的缺口,已经无力建设酒店,该工程项目中止。建筑公司也就一直未收到酒店建设项目开工令。

  此后,这一“半截子”工程一拖就是两年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国家要对涉案地块依法收回。经国土部门与实业公司协商,依据工程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双方最终确定收回价格为44459431元。实业公司将涉案地块移交后,国土部门向其给付了回收款。

  2017年3月,国土部门将涉案土地重新挂牌出让,并在挂牌出让文件中载明,供应宗地为现状交地,竞买申请人须实地踏勘现场,如有疑议在竞买前提出。某房地产公司最终成功竞得该地块。

  建筑公司眼看着实业公司名下的建设用地被政府收回,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便向实业公司数次催要施工前准备工作的工程款527.5万余元,并向实业公司所在地寄送了临建工程结算书。实业公司签收后,既未提出审核意见,也未支付工程价款。后来,建筑公司获悉某房地产公司已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经到项目地段现场查看,发现该房地产公司已进驻现场,并占用了临建设施。

  2018年8月,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实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给付临建费用527.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在与实业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后,在项目现场盖临建设施符合行业惯例,且在临建开始施工后实业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可以推定其对建筑公司建设临建设施的行为已予以认可。同时,当地政府在收回该地块时,已向实业公司支付了包括临建设施在内的在建部分的对价,故实业公司应当向建筑公司支付临建工程款。建筑公司在报送工程款结算书后,实业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即可认定实业公司同意了建筑公司报送的临建设施费。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房地产公司不是建筑公司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018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实业公司支付建筑公司临时设施费用527.5万余元。

  实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9日,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环节。一审法院依法冻结实业公司银行账户,划扣了20多万元,并对办公楼部分区域进行了查封。

  2020年6月5日,实业公司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西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陕西省检察院抗诉。

  “这钱我掏得起,但这事却感觉很窝心……”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对陕西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诉说。高某认为,建筑公司故意虚报工程量,导致临建设施造价偏高,他们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对临建设施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的工程造价为124.万余元,不到法院判决工程价款的四分之一。而且临建设施现在被房地产公司占用,由其承担全部费用实在冤枉。房地产公司则认为自己通过政府招拍挂形式取得土地,政府“现状交地”包括了地上的临建设施,该纠纷与其无关。

  承办检察官通过听取当事人陈述,全面详细审阅一、二审案卷,审核相关证据,认为实业公司意图抵赖工程款有违诚信原则,且在一审中未向法院提出对临建费用鉴定的申请,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法院的审判程序及裁判结果并无明显不当。但一审法院根据回购协议上载明的“项目在建成本”推定,国土管理部门在收回涉案土地时已向实业公司支付了临建设施的对价。实业公司为证明土地收回协议中的总价不包括临时设施费用,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了西安航天基地工委的《会议纪要》,而二审法院以该证据与一审查明的回购协议内容不符未予采信。显然,法院在认定“项目在建成本”包括临建费用这一事实时缺乏充分的证据。而且“项目在建成本”是否包含了临建费用至关重要,关乎本案在实体上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

  为此,承办检察官又两次赴航天基地调查核实。经与经办人座谈了解,查阅案涉地块当年的档案资料,“项目在建成本”仅为实业公司挖的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两项费用,并不包括临建设施费用,且临建设施根本就没建在出让宗地的红线内,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合。

  承办检察官认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就是要贯彻平等保护理念,既要坚持依法监督,又要注重依法引导企业化解实质性争议矛盾,合法经营,规范健康发展。本案涉及三家企业,建设临建设施的建筑公司付出劳动没拿到工程款,判令给付工程款的实业公司却没有占用临建,而占用了临建的房地产公司却认为自己支付了对价。无论是从保企业、稳就业,还是从减轻诉累、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看,推动三家企业和解,应当是办理本案的首选。在与当事人沟通中,检察官还了解到,实业公司一直希望临建费用实打实地结算,让房地产公司合理适当地分担部分,而建筑公司也希望能尽快收回工程款,本案存在化解矛盾的可能性。

  在厘清事实,收集获取充分确实证据,了解当事各方的意愿后,决定拟对这起工程款纠纷案件做检察和解工作。承办检察官积极斡旋,一方面与某建筑公司联系,在听取其意见的基础上,向其释法说理: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瑕疵,临建设施建设过程中没有图纸、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具有特殊性,法院将临建设施结算资料等同于竣工验收资料,参照适用竣工验收结算方式认定工程款确有不妥,而且527万余元的临建设施费显然过高。建筑公司听取认同检察官的和解意见,表示愿意以对方给付300万元了结此案。看到这边作出了重大让步,检察官又及时与实业公司沟通,指出其在工程款给付、庭审举证中确实存在过错;同时给其算清经济账,指出建筑公司先期与之合作,搭建临建设施到目前已历时7年,即使按照124万元的工程造价,加上这几年的资金占用费等也已接近300万元。在举证、释法、析理、喻情的基础上,经耐心细致的工作,实业公司心悦诚服,欣然愿意接受和解条件。

  2021年1月27日,在陕西省检察院的见证下,建筑公司与实业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实业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31日、3月31日、4月30日向建筑公司付款100万元,建筑公司放弃对原判决的申请执行,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终结。随后,双方共同向执行法院递交了和解协议。

  2月1日下午,陕西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接到建筑公司法务代表贺某打来的电话:“第一笔款昨天就收到了,有你们护航,我们做企业的很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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