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苦苦等候了18年之后,市民郑先生等27户居民终于等来了姗姗来迟的产权证。1998年,这些居民在动迁后被安置在我市中山区海军广场附近一小区,但整栋楼29户居民,只有两家人办理了产权证。18年来,他们找了拆迁单位、开发商,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最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等律师为居民们提供了法律援助。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判决某集团公司协助办理产权手续。
郑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家居住在我市中山区海军广场附近某小区,面积70.83平方米。郑先生说,他是1998年动迁后被安置在这座房子里,如今已经居住了18年,但房子一直没有房产证,申报户口需要房产证,交纳取暖费需要房产证,孩子上学也需要房产证,但整栋安置楼29户人家,只有2家办理了产权证,其他27户人家都非常郁闷。18年来,他们找了拆迁单位、开发商,结果房证一直未办理下来。
去年5月份,郑先生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钟美娜律师将开发商大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安置房所有单位某集团公司、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家公司协助自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考虑到郑先生已经退休,家庭生活不宽裕,王金海、钟美娜律师为郑先生提供法律援助,免收律师服务费。
原告郑先生说:1998年8月1日,他父亲与大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被拆迁户增加住房面积投资代建议定书》,约定该公司将其父亲位于中山区清爽街的一处老房子拆迁,全家安置在中山区某小区,依据协议,开发商给了他家二套房子,一套登记在父亲名下,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由于增加了面积,所以当年他还出资88650元。令他没想到的是,房子居住了18年之久,一直无法办理产权证,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要求法院判决某房屋开发公司在10日内协助自己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安置房所有单位某集团公司和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房屋开发公司称:不同意郑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作为开发商,已经履行了拆迁安置协议,由于自己不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故无法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案房屋拆迁前房主是郑先生的父亲,故本案原告并不是被拆迁人,所以也无权要求公司为他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被告某集团公司认为:涉案房屋系某房屋开发公司向其订购的,用于安置被拆迁户,故本案原告郑先生与其无任何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