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期间生下的孩子,发生抚养纠纷时,根据《民法典》该如何判决?日前,江北法院依法审结王先生与史女士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据了解,该案系我市首例适用《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审结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后来我怀孕了,但我们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一直也没有扯结婚证。”史女士说,同居两年后,她生下了孩子,取名王小某。
王小某自出生开始,一直跟着母亲生活到现在,亲子关系很不错,但史女士和王先生的感情却亮起“红灯”。前不久,两人决定分手,并对王小某归谁抚养发生了争执。
“娃儿从小就跟着我过,怎么可能给你!”史女士很坚持,王先生便一纸诉状把她告到了江北法院,希望可以自己抚养王小某。
江北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王某与史某非婚生子王小某不满6周岁,为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益应当予以特殊保护。考虑到孩子从小跟着母亲生活,故法院认为,目前不宜改变王小某的生活环境,王小某由史某继续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记者 黄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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