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曹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2018年7月偿还的49950元是还的2017年4月借款,在双方未明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曹某属于优先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即2014年12月的部分借款,被告曹某的清偿行为成立诉讼时效中断,原告林某要求被告曹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5300元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债权人可以采取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担保、提起诉讼等自救措施,引发诉讼时效中断,时效从中断事由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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