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建设的需要,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晶华”)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大江路89号的土地、房产及设施附属物等被列入政府动迁计划。公司拟签署《上海市城市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沪永丰(南部新城四网融合土地储备)拆协字第非001号)》(以下简称“拆迁协议”)。
风险提示: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协议能否签署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拆迁补偿费用支付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指标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两规合一”规划调整后暂缓审批相关企业(公司)股权变更、新建(改扩建)项目工作的相关意见》(沪松府办(2010)44号)的通知及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建设的需要,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大江路89号的土地、房产及设施附属物等被列入政府动迁计划。公司拟与上海仓桥经济联合总公司(简称“仓桥经济”)和上海市松江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第一房屋”)签署拆迁协议,征收补偿费用合计人民币183,143,373.00元。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拆迁协议等相关文件并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仓桥经济、松江第一房屋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存在债务重组等情况,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双方商定,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1、乙方所有非居住房屋坐落松江区大江路89号,房屋性质:非居住,房屋用途:厂房,建筑面积19643.05平方米。
3、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乙方选择:由甲方补偿乙方货币补偿款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4、乙方应当在协议签订后180日内搬离,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的,视作乙方未按期搬迁。
6、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双方约定的事项:公司所属位于松江区大江路89号涉及的土地、房产及设施附属物等等,合计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83,143,373.00元。
截至目前,上海晶华的3条美纹纸胶粘带生产线条电子胶粘带生产线已搬迁至江苏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张家港生产基地,另外1条机龄较长的美纹纸胶粘带生产线条电子胶粘带生产线已实现停产。上海晶华已完成产能转移,搬迁的生产设备均由江苏晶华承接,有利于促进规模化集中生产,提升企业效率。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交易将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拆迁补偿款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协议能否签署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拆迁补偿费用支付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指标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