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上有借条还是输了官司 法官提醒:尽量留下转账记录

  朋友之间借钱周转,打了借条就能保证能拿回钱? 素不相识的人成为了他的债主,他能拒绝还款吗?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与借条相关的占了很例,近日,我省多地法院审理了与借条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官提醒,借条、欠条规范书写能避免很多纠纷,出具借条时,牢记“谁借款、谁出条”原则,避免他人转借、周转。

  手上有借条,仅凭这一张借条就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从而获得法院支持吗?近日,怀化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山和被告龙天同学多年,关系很好。2014年,龙天在新晃县城开设了一家美容美发店,因缺乏资金,曾多次向杨山借款。2015年10月2日,龙天亲立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当月30日前,逾期按银行利息5倍计算资金占用费。约定到期后,杨山曾多次追问龙天还款事宜,但龙天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未偿还任何借款。

  龙天称,借条确实是他写的,但是杨山并没有把钱借给他,他不需偿还杨山借款本息,双方没有形成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书写“借条”当天未交付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杨山在庭审中称,该笔借款是龙天开设美容店时因缺少资金而多次向他借款形成,但经庭审中法院多次询问,杨山对借款次数、款项交付方式、交付地点、每次借款金额等陈述均前后矛盾;在法院问及每次借款的数额时,杨山的回答也都模棱两可;再则,杨山向法院提交的“借条”也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该“借条”上未写明诸如借条、欠条、借据之类的标题,在署名时也未写明借款人字样,而是写上“签字生效”字样。基于以上诸多疑点,杨山虽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条”,但被告已就反驳杨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交了证据,但杨山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供过借款,因此,杨山向被告龙天提供3万元借款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院无法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告杨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因此驳回杨山的诉讼请求。

  素不相识的两人,因为一张30万元借条对簿公堂,岳阳华容的严军被他不认识的易华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30万元,一同被告的还有严军的妻子潘欢。近日,岳阳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案:严军偿还易华借款30万元;驳回易华其他诉讼请求。

  几个月前,严军与妻子收到法院传票,他们被告了,而原告两人都不认识,但原告手上却有一张落款为严军的借条。易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军及其妻潘欢偿还借款30万元。庭审中,严军辩称借条可能是自己所签,但是具体向谁签署已记不清,但可以肯定的是从来没有向易华借过钱,因此不应该还钱给他,且严军在外借款,妻子潘欢并不知情,潘欢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经法院查明:易华与严军虽然素不相识,但严军是易华表姐张某的同学,严军多次向易华的表姐借钱,表姐也曾经以借款名义收取易华提供的30万元,到期后易华要求表姐还款,表姐便把由严军签署的欠条交给了易华,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易华现金30万元,具借人:严军”。借款到期后,严军未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严军虽否认向易华借款的事实,但根据严军多次向张某借款、出具内容为向易华借款30万元的借条、张某与易华系亲属且收取易华30万元后将严军出具的借条交付给易华等事实判断,张某仅系借贷关系的中间联络人,其既非提供借款的一方,也非使用借款的一方,其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30万元借款的出借人为易华,借款人为严军,易华与严军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严军应按约偿还借款。易华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严军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易华要求以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潘欢偿还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严军限期偿还易华借款30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介绍,不少人为了朋友情义,帮朋友向他人借款的情况存在,一定要把握“谁借款、谁出条”的基本原则,否则可能给自己背上不必要的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依据被告书写的“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向法院起诉,被告抗辩称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说明,法院将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地交易方式及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来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原告仅凭一张借条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在借款时,一定要依法出具借条,写明利息、还款日期、还款方式、借款人、出借人等内容,尽量通过转账方式留下转账记录,不要通过第三人进行周转,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在写借条时,核实对方真实姓名,避免如“还欠款”之类的歧义内容,阿拉伯数字后写上借款数目的汉字大写。

  法官提醒:出具借条时要牢记“谁借款、谁出条”原则,尽量留下转账记录

  朋友之间借钱周转,打了借条就能保证能拿回钱? 素不相识的人成为了他的债主,他能拒绝还款吗?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与借条相关的占了很例,近日,我省多地法院审理了与借条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官提醒,借条、欠条规范书写能避免很多纠纷,出具借条时,牢记“谁借款、谁出条”原则,避免他人转借、周转。

  手上有借条,仅凭这一张借条就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从而获得法院支持吗?近日,怀化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山和被告龙天同学多年,关系很好。2014年,龙天在新晃县城开设了一家美容美发店,因缺乏资金,曾多次向杨山借款。2015年10月2日,龙天亲立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当月30日前,逾期按银行利息5倍计算资金占用费。约定到期后,杨山曾多次追问龙天还款事宜,但龙天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未偿还任何借款。

  龙天称,借条确实是他写的,但是杨山并没有把钱借给他,他不需偿还杨山借款本息,双方没有形成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书写“借条”当天未交付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杨山在庭审中称,该笔借款是龙天开设美容店时因缺少资金而多次向他借款形成,但经庭审中法院多次询问,杨山对借款次数、款项交付方式、交付地点、每次借款金额等陈述均前后矛盾;在法院问及每次借款的数额时,杨山的回答也都模棱两可;再则,杨山向法院提交的“借条”也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该“借条”上未写明诸如借条、欠条、借据之类的标题,在署名时也未写明借款人字样,而是写上“签字生效”字样。基于以上诸多疑点,杨山虽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条”,但被告已就反驳杨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交了证据,但杨山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供过借款,因此,杨山向被告龙天提供3万元借款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院无法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告杨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因此驳回杨山的诉讼请求。

  素不相识的两人,因为一张30万元借条对簿公堂,岳阳华容的严军被他不认识的易华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30万元,一同被告的还有严军的妻子潘欢。近日,岳阳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案:严军偿还易华借款30万元;驳回易华其他诉讼请求。

  几个月前,严军与妻子收到法院传票,他们被告了,而原告两人都不认识,但原告手上却有一张落款为严军的借条。易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军及其妻潘欢偿还借款30万元。庭审中,严军辩称借条可能是自己所签,但是具体向谁签署已记不清,但可以肯定的是从来没有向易华借过钱,因此不应该还钱给他,且严军在外借款,妻子潘欢并不知情,潘欢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经法院查明:易华与严军虽然素不相识,但严军是易华表姐张某的同学,严军多次向易华的表姐借钱,表姐也曾经以借款名义收取易华提供的30万元,到期后易华要求表姐还款,表姐便把由严军签署的欠条交给了易华,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易华现金30万元,具借人:严军”。借款到期后,严军未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严军虽否认向易华借款的事实,但根据严军多次向张某借款、出具内容为向易华借款30万元的借条、张某与易华系亲属且收取易华30万元后将严军出具的借条交付给易华等事实判断,张某仅系借贷关系的中间联络人,其既非提供借款的一方,也非使用借款的一方,其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30万元借款的出借人为易华,借款人为严军,易华与严军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严军应按约偿还借款。易华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严军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易华要求以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潘欢偿还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严军限期偿还易华借款30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介绍,不少人为了朋友情义,帮朋友向他人借款的情况存在,一定要把握“谁借款、谁出条”的基本原则,否则可能给自己背上不必要的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依据被告书写的“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向法院起诉,被告抗辩称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说明,法院将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地交易方式及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来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原告仅凭一张借条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在借款时,一定要依法出具借条,写明利息、还款日期、还款方式、借款人、出借人等内容,尽量通过转账方式留下转账记录,不要通过第三人进行周转,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在写借条时,核实对方真实姓名,避免如“还欠款”之类的歧义内容,阿拉伯数字后写上借款数目的汉字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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