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问:张大军与张小伟(均为化名)系亲兄弟,其父亲张茂林(化名)于2012去世,母亲陈菊香(化名)于2017年去世。张大军因工作需要,将户籍迁往外地。2018年,因当地政府新建公园需要,征收了村里土地,政府划拨了征地补偿款给村里。之后,村里小组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征地分配表》,按照分配方案和分配表显示,张茂林、陈菊香夫妇共计分得征地补偿款16万元,均打入张小伟的银行账户。张大军认为,父母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属于遗产,其有权继承。这笔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产,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要明确遗产的法律概念。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根据该规定可以得知,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承包土地收益。据此可以得知,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适用继承法对征地补偿款补予以分割。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本案中,张茂林、陈菊香、张小伟属一承包经营户,在张茂林、陈菊香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从死亡之日起即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作为承包方的这一户还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由该户中的其他家庭成员根据承包合同继续承包经营权,即本案当中的张小伟当然的取得了该户中的承包经营权。

  因此,本案讼争的款项依法不属于张茂林、陈菊香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依照《继承法》进行继承。(李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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