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开发商与某代理公司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进行了民事调解,某开发商同意支付销售代理费用410538元及损失补偿费75000元共计485538元给某代理公司。
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某开发商在四会农商银行的账户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便向四会农商银行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但该银行反馈因该账户为预售房专用账户不能办理该类支出业务。
因此,四会市人民法院前往四会市房产服务中心了解具体情况,发现该账户虽然是预售房专用账户,但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账户资金转出不存在致使工程款无法结算的风险。
后来,经过法院与房管部门多次沟通、调查有关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涉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法院从被某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中扣划存款,随后向某代理公司发放案款,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购房者在商品房预售期间支付给房地产开放商的购房款。但在购房者完成支付后,款项属房地产开发商名下的财产,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有权划拨某开发商的银行账户的存款。
为了社会稳定,在处置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时,法院经过多次确认涉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才从某开发商的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中扣划存款,顺利执结案件。
为保证房地产开放商及时向购买预售房的市民交付新房,避免商品房工程烂尾,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项目竣工之前,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绝对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