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善人善举”入围十大民事案例

  本报讯 孙子为爷爷奶奶养老送终,却因房产继承问题与亲属发生了矛盾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王长顺法官主审的高某翔诉高甲、高乙、高丙继承纠纷案入选,这是全省法院系统唯一入选的案例。

  这是发生在鞍山市的一起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据法官介绍,高某与李某是小高的爷爷奶奶,小高没有工作,专职照顾高某与李某生活直至二人去世,后事由小高出资办理。高某与李某去世前立下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因小高照顾老人,二人去世后将居住的回迁房屋送给小高。高甲、高乙、高丙为高某与李某的子女,案涉回迁房屋系高某、李某与高甲交换房产所得。高甲、高乙、高丙认为案涉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是小高的妻子,且没有见证人在场,遗嘱无效。小高以上述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爷爷奶奶所立案涉遗嘱合法有效,以及确认其因继承取得案涉回迁房屋的所有权。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高提供的代书遗嘱因代书人是自己的妻子,在代书遗嘱时双方是恋爱关系,这种特殊亲密的关系与小高取得遗产存在身份和利益上的利害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代书人,因此其代书行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小高虽然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自愿赡养高某、李某并承担了丧葬费用,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小高可以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适当分配遗产”是指与非继承人所行扶养行为相适应,和其他有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相比较的适当比例。小高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小高几乎尽到了对爷爷奶奶两位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这正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并足以让社会、家庭给予褒奖。而本案其他继承人有能力扶养老人,但仅是在老人患病期间轮流护理,与小高之后数年对患病老人的照顾相比,高甲、高乙、高丙的行为不能认为尽到了扶养义务。据此,小高有权获得与其巨大付出相适应的继承案涉回迁房屋的权利。

  法官介绍,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本案裁判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对小高的赡养行为给予高度肯定,确定了其作为非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利,并结合其赡养行为对小高适当继承遗产的范围进行合理认定,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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