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刘某与黄某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俩共同收养了一子(刘甲)、一女(刘乙)。刘某在黄某去世后,于2012年9月委托律师出具了一份《代书遗嘱》,将其与黄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留给刘甲。2018年10月24日,刘甲受刘某委托,与住房保障局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协商搬迁协议书》,约定该房屋搬迁补偿金额共计57万余元,并代替刘某领取了上述房屋搬迁补偿款。此后,刘某并未修改遗嘱。2019年12月,刘某因病去世,刘甲与刘乙因上述房屋搬迁补偿款项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故而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该案系家事纠纷,原、被告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毕竟共同生活几十年,仍有一定亲情基础,故多次通过电话方式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但因原、被告之间矛盾较深,故未能在庭前调解成功。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继承人能否将涉案房屋搬迁补偿款作为刘某于2018年委托律师出具的《代书遗嘱》中原房屋的变更物主张继承。庭后,承办法官通过类案检索,查询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中有类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认为,遗嘱人在遗嘱中约定给继承人的房屋在立遗嘱人死亡前已被拆除,但立遗嘱人并未因此修改遗嘱,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不能以原房屋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或补偿款为原房屋的变更物主张继承。尔后,承办法官亲切平和的态度、推心置腹的言语、对法律知识的耐心讲解和与双方当事人对法理、情理的思想交流,使原本势不两立、各执一词的双方当事人逐渐敞开心扉,理智地协商处理问题。在双方代理律师的共同协助下,通过采取背靠背的电话调解方式,历时一个多月,双方当事人终于就房屋搬迁补偿款的数额分配及给付方式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