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纠纷案例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拆迁房屋纠纷案例 作者:郭建立 律师 代理意见 时间:2012 年 11 月 18 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刘 XX 诉被告沈 XX、朱 XX
拆迁房屋纠纷案例 作者:郭建立 律师 代理意见 时间:2012 年 11 月 18 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刘 XX 诉被告沈 XX、朱 XX 一案 被告沈 XX 一审代理律师,经庭前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及刚才的庭审,代理人现依据事 实及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依法享有拆迁安置的所有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称被征收人) 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 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 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本 案中,被告是合法的被拆迁人,拆迁安置房屋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当然是 被告依法享有。 二、房屋给原告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1、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 当事人一家所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甲方(被告)将坐落在路南区长青楼面积为 71.34 平方米房屋改造后的置换所得的房屋归丙方(刘 XX)所有,与乙方无任何关系,处 置权归丙方所有。”这一约定基本的前提是“房屋改造后…所得的房屋”。 我国《合同法》第 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从这一法律规定看,这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约定, 生效的条件是只有在房屋改造后且取得后才归刘 XX 所有, 也就是到那时该约定才发生法律 效力。目前房屋并未实际取得,该约定尚未生效,房屋及补偿款不可能归刘 XX 所有。 2、是附义务条件的赠与合同。 《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甲方有权居住。”从这一约定看,如果房屋给刘 XX 是有义务的, 即刘 XX 保证被告的居住。从客观现实情况看,这种居住权当然包括,原房屋的居住权,过 度期间的居住权和取得新房后的居住权。可协议签订后,刘 XX 和其对象在自认为财产已到 手的情况下,开始挤兑、答辩人,撵其到沈永生家生活。几年来,政府发放的房租、补 助费,都被他们娘俩私吞,不给答辩人一分钱。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刘 XX 严重违反了 这一义务约定,不仁不义不合法,被告可以撤销。 三、被告可以行使赠与任意撤销权。 本案中,被告将拆迁补偿款 61903 元一次给付沈永生、坐落在路南区长青楼面积为 71.34 平 方米房屋改造后的置换所得的房屋归丙方(刘 XX)所有,不存在任何对价,完全是一种赠 与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转移是变更登记,动产的转移是交付。 《协议书》第四 条约定:“需要将置换后的房屋登记为丙方或丙方指定的他人时,甲方、乙方必须无条件配 合出具手续。”显然,本案中的房屋并没有实质转移,仍归被告所有。所以被告可以行使任 意撤销权,随时撤销对刘 XX 的赠与。 故,无论从哪方面讲,拆迁房屋是被告的,由拆迁所产生的任何收益自然也归被告所有。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人民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