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该章对各类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进行了一般性及列举性的规定。突出了人身自由作为人身性民事权利在民法中的地位,将知识产权的实体内容纳入民法典体系,明确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该章首条明确规定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将人身自由作为基本人格权利,是我国在保护方面法律完善的体现,也是促进人作为社会人发展的体现。
个人信息权与自然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得到重视并写入民法典。义务人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负有相应的保护义务,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此前关于身份权规定在各单行法律中,此次在民法典总则编对自然人的身份权作出规定,既是对身份权作出了权利宣示,也使得人身权项下的身份权与人格权更加完整的呈现。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对权利客体作出了列举加兜底的规定。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奠定了知识产权在民法保护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不可分离的部分。明确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民法典回应时代的具体体现,该规定也为之后特别法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概述:该章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及形式等进行了相应规定,突出了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各类情形下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了相应规定。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再以合法性为前提,而是强调其本质特征,即为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或依规作出决议的,决议行为成立。决议行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意图实现一定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公司决议最为典型。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采用特定形式的,系因该项法律行为十分重要,比如单务、无偿的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有相对人的,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以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活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有指定特定系统的,以到达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另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从规定。此外,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公告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还包括沉默。明示和默示均属于积极行为的一类,是常态。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但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并不必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则还需要进一步区分判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的,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此类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基于重大误解、行为人欺诈、第三人欺诈、一方或第三人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行为人、受欺诈方或受损害方可以申请撤销,该撤销权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不同情形下,撤销权消灭的期间不同。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概述:该章对代理制度作出了相应规定,特别对委托代理中的共同代理、复代理、职务代理、表见代理、禁止代理、无权代理等各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
禁止自己代理,即不得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非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禁止双方代理,即不得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非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追认。
复代理,即转委托代理,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转委托代理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未经同意或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行为承担责任,但紧急情况为了被代理人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职务代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员工,就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内部的职权范围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代理,且未被代理人追认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追认,也可以行使撤销权。催告追认的,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使撤销权的,应当在行为被追认前,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该种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其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
概述:该章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以及在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见义勇为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积极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强化了对英雄烈士人格权利益的保护。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上述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因出现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防卫过当造成的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民事责任;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有引起险情发生人的,险情引发人应当承担责任。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免责,该行为即是行为人针对紧急情势,及时对遭受困难的受助人予以救助的情形。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的,受害人即行为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补偿。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明确了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是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概述:诉讼时效章的相关规定系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稳定,该章对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等进行了规定。期间计算章对期间的计算规则、起算日、届满日等作出了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该规定实际于2017年10月1日起已经生效并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为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十年,但有特殊情况的,根据权利人申请可以决定延长。
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延后,即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止:不可抗力;应有法定代理人情形下无法定代理人或是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能力或代理权的;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出现以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等。从中断、有效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除斥期间的概念和含义通过上述规定内容予以体现。
以下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式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为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