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罗富升、牟宁斌金融不良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罗富升、牟宁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万元;2、判令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93.625万元(以7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915%从2017年9月29日计算至2018年9月28日);3、判令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人民币440.4375万元(以7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从2018年9月29日暂时计算至2019年9月28日,并实际计至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还清本金之日);4、判令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复利17.715万元,支付逾期罚息的复利12.0785万元,复利暂计至2019年9月28日,实际应计算至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付清利息及逾期罚息之日;5、判令罗富升、牟宁斌对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本院定于2020年4月3日9时在第62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决定由汪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庄晓峰、审判员王泳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期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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