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父母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

  案情:汤女士生前曾两次拿着父母工资卡到银行取款,共计取出111000元,用于偿还房贷及治病。几个月以后,汤女士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汤女士去世后,汤女士的父母向其女婿索要这笔钱,但遭到对方的拒绝,故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

  段先生与汤女士系夫妻关系,2000年6月登记结婚,2006年后生有一女。婚后二人生活虽不算富裕,但通过努力,也过上了有车有房的生活。

  2013年以后,汤女士由于劳累等诸多原因,身体大不如以前,时常跑医院,并为此花了不少钱。2018年9月末,汤女士在下班的路上因交通事故被车辆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去世前,汤女士因急需用钱,先后两次向其父母汤某、杨某借钱。2018年2月,汤女士拿着母亲杨某工资卡到银行取款50000元,4个月后,汤女士又从父亲汤某的工资卡中取走61000元。

  女儿去世一年后,两位老人发现女婿段先生结交了新女友。两位老人在今年年初通过网上立案,将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其借款本金111000元。

  该案是一起岳父母状告女婿索要借款的案件,起因是在女儿去世后,发现女婿找了新对象,岳父母由此认为这会对外孙女不利而引发的一起家庭纠纷。

  该案起诉时在新冠疫情期间,为不让疫情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大庆高新区法院充分运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信息化手段——移动微法院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庭审“云”审判、在线执行等诉讼活动。

  受理这起案件后,主审法官王文娇多次通过办公电话和手机微信视频等多种方式与当事人进行远程沟通,并进行了电话语音送达。因双方分歧较大,故未能达成最终调解协议。

  段先生表示,自己对妻子取款并不知情,家里并不是特别贫困,夫妻俩都有工资保障。另外,二原告也无直接证据证实这笔钱被取走后是否用于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此外,妻子是否系帮助两名老人取款,把钱给了二原告,尚无定论,亦无法考究和证实。而且,从取款到现在,无论是妻子还是二原告,谁也没提过借款之事,且二原告也从未要求偿还,更无欠据凭证,因此双方并无合同关系。

  段先生认为,即便妻子支取了款项,但是也经过了二原告的同意,作为妻子的父母,二原告把给妻子,属于父母经济帮助行为,这在当前社会属于普遍现象,是一种无偿的赠与行为,不应是一种借贷。综上所述,双方之间应是赠与,故应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经济帮助如何定性,即是属于理所当然的赠与,还是属于一种民间借贷?

  关于焦点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二原告认为,借款关系并不要求双方之间必须存有书面的借款合同。由于双方系父女这一特殊关系,才未要求汤女士出具字据,这与当前习俗完全相吻合。汤女士从二原告账户上支取钱财后,如果给了二原告,被告应举出证据来证实,且客观事实上这笔钱用在了偿还被告的房贷和汤女士的药费上。

  被告段先生则坚持认为,二原告拿不出借款凭证,只举出银行取款凭证、偿还房贷手续、汤女士住院病例及医疗票据等证据,这些证据并未形成证据链条,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偿还房贷和住院费用与妻子汤女士所取的两笔钱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这些钱系来自夫妻二人自有的钱;此外,银行取款凭证只能证明妻子取款,但无法证实钱的去向,极有可能是帮二原告取款。综上所述,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关于焦点二:父母给予子女经济帮助的性质问题。原告认为,女儿出嫁,与被告结为夫妻后,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其就没有法定义务给付女儿钱财。之所以给付,完全是由于女儿身体不佳且经济紧张,为了帮助女儿,才将交给汤女士,帮助其度过艰难。可怜天下父母心,谁都会可怜自己的孩子,这属于再正常不过的现象,但这并不代表给孩子的钱就属于赠与行为,因为二原告没有法定义务给付已成家子女钱财。

  被告段先生则认为,银行取款凭证签字虽系妻子所签,但这证明不了钱的去向。即使钱被妻子所用,但这属于父母对其子女的经济帮助,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属于无偿的赠与,且钱属于种类物,赠与行为在取款时就已完成了交付,不存在撤销的条件,故应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充分听取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法院认为二原告与其女儿汤女士虽无书面借据,但双方系父女关系,发生两次借款数额都不大,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而未书写欠据。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且较为普遍,并且二原告已向法庭提交其与汤女士借贷关系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实二原告与汤女士存在借款关系。对于被告关于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资金流向的抗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举证责任应为被告,因其无相关证据予以反驳,且经查证,住房及住院治疗费用确系汤女士所支付,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因此二原告与汤女士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对于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被告关于涉案款项系二原告给付其女儿汤女士的经济帮助,属于无偿赠与行为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对借款利息、还款期限均未作出约定,故本案借款应为无息借款,且可随时要求履行。因借款发生在汤女士与被告段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偿还房贷及治病,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借款人汤女士已故,因此被告段先生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段先生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111000元。

  本案主审法官王文娇表示,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的经济帮助,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且多数并未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也正因为如此,往往被很多人理解为父母的经济帮助,属于理所当然,是父母对子女应尽义务的延伸。然而,我国法律对此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即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于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则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

  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涉。给予子女的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外,均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不能视为当然的赠与,否则,无疑是在社会上鼓励“啃老”行为,这与当前主流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因此,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继续为其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法律对此亦是不支持的。所以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经济帮助,双方成立的应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无偿的赠与法律关系,故本案段先生应当偿还上述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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