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xxx3年1月至同年12月,被告分10次向我购买xx货物,货款共xx元。被告购货后,于xxx4年1月20日支付了x元给我,余下xxx元被告至今未付,经我多次追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支付。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公断。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拒付货款,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不按合同规定质量标准供货,以次充好,损害了反诉人的商业信誉,特提起反诉。
2001年5月12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反诉人向被反诉人订购XX牌XX型热水瓶300只,价值6万元。反诉人售出被反诉人所供货物后,不断有顾客向反诉人投诉商品质量问题,并要求退货(证据一)。于是,反诉人将合同封存样品与被上诉人实际供货样品送XXX质量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合同封存样品基本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而被上诉人实际供货样品则有四项指标不合格,质量确实存在严重问题(证据二)。反诉人是万泉市最大的商业大楼之一,有着良好的商业信誉。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反诉人良好的商业信誉,反诉人多次去函去电(证据三),要求被反诉人派人前来处理此事,被反诉人置之不理。反诉人在此情况下才不得不通知银行拒付货款。而被反诉人就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起诉反诉人拒付货款违约。为此,反诉人以产品质量纠纷提起反诉,起诉被反诉人违约,不按合同规定质量标准供货。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不按合同规定质量标准供货,以次充好,违反了《合同法》第X条和《标准化管理条例》第X条的规定,损害了反诉人良好的商业信誉。为此,特向你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决。
反诉人:潘,女,汉族,1988年4月生,住址: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身份证号被反诉人: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
反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偿还反诉人尚欠的货款10万元。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反诉费用。事实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0年今人介绍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反诉人向被反诉人提供型号为20D的涤纶丝,到2015年双方业务终止。期间,共发生的交易额达90万元,该交易额反诉人已向被反诉人开具了增值税,同时被反诉人也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截至目前为止,被反诉人共向反诉人支付货款85万元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了承兑汇票,金额为85万元,尚欠反诉人货款5万元。经反诉人多次催要,被反诉人却一直不予支付。2015年3月2日,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发去通知函,要求反诉人偿还欠款,被反诉人仍未支付。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利,特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特提起反诉向贵院提出诉讼,望依法裁判!
2依法判决被告从xxx8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xxx8年10月30日)计人民币249.26元;
原告是加工、产销:肉类制品的企业。××年××月××日,原告聘任被告为原告的业务员,负责×××地区的产品销售。当时,约定了被告负责区域的货物的交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为:货物由被告直接从原告的仓库提取,由被告将货物交给客户,并由被告负责和客户结算货款。被告则根据实际的提货量直接与原告结算货款。一般都是在被告提货后10天内,被告与原告结算货款。开始,被告均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是,xxx8年6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提取货物价值人民币9109元。xxx8年7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提取货物价值人民币10912元。两次共计货物价值人民币xxx21元。被告均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却无故推诿拒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领取货物用于销售,理应将货款及时偿还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故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16030.6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11603元,共计人民币127633.6元;
从xxx7年3月至xxx7年8月,被告以向原告发传真定单的方式,从原告处购买塑胶骨架等电子配件,约定由原告送货到被告所在地,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双方变约定违约责任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货款的10%违约金。但从xxx7年6月份开始,被告拖欠应付货款,至xxx7年11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6030.6元。
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遗憾的是,被告至今仍拒不支付所欠货款116030.6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明察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原告:***,男,19××年××月×日生,×族,住址:东莞市××区××路××号××室,联系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族,住址:*** 市××区××路××号××室。联系
原告与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至20**年**月**日止,累计欠款数额达人民币******元。但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迟迟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订单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归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2004年4月1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XX元用于周转,写下并约定XX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特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胡**,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籍贯:**县**镇 现住:*****房,电话:-----------
被告: 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县**镇*街*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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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三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被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市xx区xx镇xx路xx号(系死者洪xx之妻)
被告:洪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市xx区xx办事处xxx号,联系电话:x(系死者洪xx长子)
被告:洪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xx市xx区xx幢xx室,联系电话:xxxx(系死者洪xx次子)
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期间按同期人民银行利率的四倍计息);
原告同洪xx系朋友关系,洪xx因家庭生产经营和投资周转的需要于2011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按月息3%计算,约定于2012年2月17日归还)。洪xx收到原告给付的款项后,将款项用作家庭经营及房地产开发等投融资行为,对于洪xx的借款事情,其家庭成员均知晓和认可。后洪xx由于身体的原因在外接受治疗,相关利息付至2011年9月份就未予继续支付。
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洪xx催要,由于洪xx身体状况非常不好,一直未予归还。20xx年x月xx日,洪xx因病逝世。由于其亲属至今尚处在悲痛状态之中,有关原告款项的归还问题,至今尚未有现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追讨借款而起诉的,被告就不能是已死去的债务人了,而应该是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其他债务人。
原告×××,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室。电线××××××××
被告×××,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室。电线********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同事、××)关系。截至××年××月××日止,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内容包括:原告姓名,民族,身份证号,住址,被告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结尾签名。
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1、原告、被告以及双方代理人身份信息。2、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的诉讼承担。4、事实和理由。5、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之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6.具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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