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示:向亲戚朋友借钱要注意防范这六大风险

  民间借贷合同究竟该如何订立?哪些民间借贷合同属无效?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昨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旨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工作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防范能力,强化诉源治理,构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民间借贷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借贷双方之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或出具书面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减少纠纷。

  1.借款合同是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应对借款数额、币种、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有需要还可对逾期利息、担保、争议解决方式、律师费负担等事项作出约定。实践中,仅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易引发纠纷。

  2.借款合同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通常包含标题、正文、署名和签订时间四部分。借款合同要用词准确、语义严谨,避免歧义;最好由借款人当面签名捺印,防止他人冒签;尽量避免涂改,如有修改可在修改处捺印确认;尽量避免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单方事后添加。

  3.借贷双方的名称均应以身份证、工商登记等载明的为准,尽量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绰号和简称。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核实借款人信息,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4.实践中,仅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借条实质为简化的借款合同,更易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欠条证明存在欠款关系,但欠款未必因借款发生。民间借贷中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内容明确、完备的借条,避免产生纠纷。

  5.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钱款的凭证,重在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借款关系的成立。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要谨慎选择使用借条、欠条及收条。

  6.实践中,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还会以转账凭证、结算单、短信、微信、电子邮件、证人证言等形式出现。发生纠纷时,上述凭证也可以作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但如果缺乏相应的借款合同仍可能有较大风险。

  借贷双方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仅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要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并受法律保护,还需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将给当事人带来很大风险。

  1.借款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民间借贷,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涉嫌犯罪的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3.受欺诈、胁迫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可依法撤销。受欺诈、胁迫一方应及时行使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受胁迫、欺诈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合同履行应遵守全面履行和诚信履行的原则。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履行主要体现为款项的支付,出借人应证明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借款人应证明实际归还了借款款项。

  1.款项的支付方式通常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支付款项,尤其是大额款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能够证明款项实际支付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备注借款信息。

  2.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避免采取套现、代刷信用卡、出借等方式。一旦发生纠纷,上述方式可能会导致出借人难以证明借款实际支付。

  3.银行转账应尽量通过借款双方本人账户进行,由第三方支付或第三方收款的,借贷双方应作出明确约定。要有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方的一致意思表示,以避免出借人与第三方,或者借款人与第三方有其他经济往来,难以认定款项性质。

  4.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多笔往来款项的,双方应及时进行对账、结算,并留存双方签字确认的原始结算资料,避免因往来款项过多,难以分清款项性质。

  5.借款人还款时,应要求出借人及时出具收条,或将还款情况在借款合同上注明,并由出借人签名,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利息与利率是民间借贷的关键问题,借贷双方应尽量在借款合同中对有无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作出约定。如果是有息借款,利率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3.出借人出借款项时,不得预扣利息。出借人预扣利息的,人民法院将以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借款人应保留收款证据,以证明出借人存在预扣利息的行为。

  4.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出借人可以选择其一或全部进行主张以实现自身利益,但总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

  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债权将面临很大风险。

  1.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享有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借款人一旦行使时效抗辩权,出借人即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权利。出借人应重视对催收通知、借款人还款承诺等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避免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

  2.实践中,有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作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同意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等承诺。合同中的此类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不发生约束力。

  3.诉讼时效抗辩应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

  4.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自愿归还的款项,出借人可以接受。借款人自愿归还后又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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