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追偿权纠纷看执行不能

  2013年5月25日,王某驾驶无牌手扶拖拉机,行驶至盱眙县101县道20KM200M地段时,与胡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导致胡某受伤。某保险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垫付抢救费用52137.1元。后某保险公司向胡某索要垫付款项,引起本案诉讼。

  因被执行人胡某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某保险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申请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盱眙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盱眙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明的地址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限期履行,视为送达。同时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8年6月25日、2018年9月10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胡某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胡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日被执行人胡某在父亲的陪同下来到法院,申报家里没有财产,只有三间瓦房,被执行人车祸住院吃药花的费用大部分都是借的,被执行人胡某目前评残等级为二级伤残,仍需继续治疗。目前没有履行能力。

  关于胡某的自述,盱眙法院查看了相关的卷宗,确认了被执行人胡某的伤残情况。后又于2018年8月27日到盱眙县观音寺镇三官村村民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对被行人胡某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了解,了解到被执行人胡某与其父母居住,家里有三间瓦房,系其父母名下。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二级伤残,脑部神经受损,无自理能力,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靠父母照料,每天都需要吃药,医疗花销较大,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生活无法自理,盱眙法院暂未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2018年9月13日,盱眙法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盱眙法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盱眙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为《终本规定》),其中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执行不能的程序标准和实质要件。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胡某因未偿还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垫付的资金而被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向胡某采取了一系列的执行措施——查控财产、发出限制消费令、走访调查等等,在查无财产后告知申请执行人,而后终结执行程序。从客观来看,胡某的健康状况及财产情况无法执行;主观上看,在了解胡某的情况后主动地不继续采取强硬的执行措施是人道主义及善意执行理念的体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严格按照案件管理系统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和核实,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和建议,申请执行人充分了解执行过程,理解本案执行不能的现状。

  另外,被执行人胡某的父母在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后,配合法院工作,主动申报财产。这一行为也是必要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若不配合法院工作,被执行人极有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执行不能不是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根据《终本规定》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并不意味案件彻底终结,被执行人没有被免除履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执行不能”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可执行财产即恢复执行。

  执行不能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司法现象,需要被社会广泛认识。因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承担风险,不是所有案件都能执结到位。法院在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后,对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会进行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宣传多为执行到位案例,而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经常被混淆。执行不能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难是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执行有难度。只要承办法官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节点去办理案件,即使是执行不能案件,也应该被大众认可。

  办理执行案件,从程序到实体,离不开办案团队一步步的操作,亦离不开承办法官和当事人的沟通。若案件自立案以来,承办法官与申请执行人从未谈话或交流的极少,在最后结案时告知申请执行人:你申请执行的案件拟将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听到“终结”两个字的时候,基本感觉自己的案件希望渺茫,部分理解的当事人一声叹息便作罢,少部分情绪起伏大的当事人便开始产生对立想法,开始质疑承办法官执行措施是否到位,甚至质疑法院的公平正义。如承办法官将立案以来的措施、步骤都记录在册,在申请执行人打电话联系时不要“查无此人”,通俗地向申请执行人释明,那么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持对立态度的申请执行人就会大大减少,从而降低信访风险。

  近年来,随着社会诚实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越来越多的执行不能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为联合惩戒的联动而处处受限,从而促使这些被执行人正面解决了一批执行不能案件。各部门联动,执行也有了不小的突破口,但目前来看,执行不能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且有两大类:一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穷尽所有调查措施还是查无财产;二是转移财产,疯狂的钻现有法律规定的空子。现有措施及联动惩治措施多为惩治后者,如要解决,诚信体系的完善至关重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从诚信教育到联合惩戒,从源头治理到基层治理,再到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完善,我们应探索的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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