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或点击关注中金在线日,资本邦获悉,*ST华仪(600290.SH)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具体情况为:2019年9月11日*ST华仪披露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2),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599万元。
因被告华仪集团发生被诉案件,根据流动资金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宣布提前到期,并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2019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华仪集团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华仪集团提供的本金为人民币14,599万元,期限自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8日止。同日,原告与被告华仪电气(本公司)、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签订了《保证合同》,明确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发放了14,599万元的(华仪集团已偿还部分,截至本案上诉日,华仪集团尚欠本金145,705,107.50元)。
被告华仪集团于2019年12月21日后未支付利息,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经企业申请,按相关政策变更计息方式为半年付。现原告发现被告华仪集团被诉,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华仪集团及各担保方诉至法院。
(1)依法判令被告华仪集团的流动资金提前全部到期,被告华仪集团清偿原告本金145,705,107.50元并支付到债务清偿日止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2)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本公司)、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目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ST华仪表示,本次诉讼对应的担保本金公司已于2019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并确认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9月9日,资本邦获悉,*ST华仪(600290.SH)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具体情况为:2019年9月11日*ST华仪披露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2),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599万元。
因被告华仪集团发生被诉案件,根据流动资金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宣布提前到期,并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2019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华仪集团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华仪集团提供的本金为人民币14,599万元,期限自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8日止。同日,原告与被告华仪电气(本公司)、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签订了《保证合同》,明确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发放了14,599万元的(华仪集团已偿还部分,截至本案上诉日,华仪集团尚欠本金145,705,107.50元)。
被告华仪集团于2019年12月21日后未支付利息,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经企业申请,按相关政策变更计息方式为半年付。现原告发现被告华仪集团被诉,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华仪集团及各担保方诉至法院。
(1)依法判令被告华仪集团的流动资金提前全部到期,被告华仪集团清偿原告本金145,705,107.50元并支付到债务清偿日止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2)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本公司)、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目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ST华仪表示,本次诉讼对应的担保本金公司已于2019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并确认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资本邦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