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请求法庭裁判的事项,必须属于受理法院的受案范围,即司法有权介入的事项。法院对没有管辖权的事项,无权做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公司减资程序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司法不宜介入。如果我们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目标公司减资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如果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相应的裁判主文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可以付诸实施,最终满足当事人的下一步需要以及执行法院的执行标准。
通常而言,诉讼请求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对于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应当明确要确认和变更的具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还要明确变更后的法律状态。对于需要强制执行的给付之诉,应当满足执行部门的执行标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不需要再行进行解释和释明。
总之,确定诉讼请求的可操作性时,一定要推演一下判决的执行可行性和执行效果,毕竟一切形式的裁判都是用来解决问题的。
想有效解决请求事项的可诉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诉讼请求表达精准性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找到诉讼请求的直接来源和直接依据。
依据请求权基础来源不同,可将诉讼案件分为合同纠纷和非合同纠纷。非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通常产生于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主要产生于合同约定,有些产生于法律规定。法庭的裁判工作都是围绕着这些来源而展开。确定了诉讼请求的权威来源后,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合同依据设计诉讼请求的表达,就可以实现诉讼请求在表达方面的精准要求。
比如承包人作为原告请求行使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在设计该项诉讼请求时,要找到该项救济措施的直接依据即《合同法》第286条:“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然后严格根据该项法律规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设计诉讼请求表达方式。“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宁夏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48067903.40元范围内对本案工程就其承建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则改判案件中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表达,显然其是严格按法律规定确定判决主文的表达标准。
想要进一步提升诉讼请求表达精准性,还必须要进行定向检索,通过受理法院近期发布的同类或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确定其判决主文的表达格式,然后按此标准设计诉讼请求的表达。毕竟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经常会出现差异,而定向检索无疑是避免由此差异带来风险的最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