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历城区法院审结济南市第一起适用集团诉讼程序办理的商品房买卖合

  被告系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仅逾期交房,还存在其他违背契约精神行为,诸多买受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在诉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众多买受人都有通过法律维权愿望,且诉讼请求基本一致,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积极主动作为,决定适用集团诉讼程序办理该批案件。在诉前阶段及时在本院公示栏、网站和涉案小区门口等显著位置张贴和发布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符合条件的其他买受人在30日内向法院申请登记权利,经审查有72名买受人符合参加集团诉讼案件审理的条件,另有60余人的纠纷可通过小额速裁程序审理。

  权利登记公告期满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证据交换、质证和总结双方争议焦点,并于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判决支付72名买受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约392万元。该判决现尚未生效。

  针对同一房地产项目,案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涉及以下内容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集团诉讼的审理方式进行审理:

  (4)合同单项违约责任(市政用水、用电接入迟延,有线电视、网络、电话接入迟延,燃气、供暖开通迟延、太阳能安装等);

  原标题:《【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历城区法院审结济南市第一起适用集团诉讼程序办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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