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欠条、收条怎么写模板来了!

  “借条”,又称“借据”(或“打条子”),通常指在借用别人金钱(或财物)时所立的“字据”,由借用人(通常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单方出具,用以表明在双方之间存在一定“债权债务”关系。

  为XXX之故②,今收到③XXX④(身份证号码XXX)⑤以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⑥出借的人民币500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⑦,借期五个月⑧,月利率X%(百分之X)⑨,X年X月X日到期时借款人XXX承诺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借款人XXX自愿按月利率X%(百分之X)⑩归还借款人XXX逾期利息。

  ①标题表明该条据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加以篡改。

  ②“为XXX之故”表明借款目的,以免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归还在先欠款、出借人自愿赠与、赌债、分手费等进行抗辩。

  ③在民间借贷中,借条中常写明“今借到多少元”,用以表示所借款项已实际交付,但发生纠纷后,借款人往往提出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抗辩。因此,采用“今收到XXX出借的XXX元”这种表述,可更明确地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⑥款项的交付方式应当写明,如“现金”,如果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平台转账等方式交付,应保留相关转账凭据。

  ⑩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借款期限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建议在借条中明确逾期利率。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一般略高于约定的借期利率。

  ⑫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明借款人姓名全名,并附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姓名应与身份证姓名保持一致,同时应由借款人在其名字上按捺手印。若借款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同时应对经办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加以核实。

  ⑬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建议注明借款人经常居住地及联系方式。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建议注明住所地。以便诉讼立案审核被告信息。

  2.借条、欠条、收条书写中如有涂改的,应要求借款人等书写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等书写人重新书写。书写完成后,为防止篡改,借款人等可拍照留存,或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等签注“该借条/欠条、收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欠条”,是指因欠他人金钱(或财物)所立的“字据”,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结算凭证”,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单方出具,用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未偿债务”。

  X年X月X日从XXX(自然人注明身份证号码XXX)处借到人民币现金50000.00元(伍万圆整)用于购买车辆①,今现金还款30000.00元(叁万圆整),尚欠20000.00(贰万圆整)②,将在X年X月X日前一次性还清剩余欠款。如逾期未还,按月利息X%(百分之X)支付逾期利息。

  ③欠款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欠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处按捺手印。如果欠款事宜由他人经手,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字样;如果是代他人收欠款,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收条”,又称“收据”,是指在收到金钱(或财物)后写给对方的“字据”,由接收人向支付者(送交者)单方出具,用以确认相关金钱(或财物)“确已收到”。

  ①实践中收条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

  ②正文建议写明收到的钱款的币种和数量(要大写),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等情况。还要写清“送交者”。

  ③落款建议写明接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署明具体日期。接收人系自然人的,要签名;接收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同时应核实经办人的代理权限。如果是他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如果是代他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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