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姜某给邵某送去价值 5 万元的某品牌酒售卖,邵某未在付款期限内支付货款。姜某多次催要,邵某支付部分货款后,出具 3.1 万元欠条后消失。姜某遂将邵某告上法庭。受理此案后,牧护关法庭了解到,姜某因其他纠纷账户被冻结,背负多重“三角债”,急需此欠款缓解资金周转压力。邵某接到法庭电话后拒绝沟通。姜某向法庭提出财产保全,查封邵某账户后,邵某赶到法院,道出因生意亏损无力支付剩余货款。在法庭主持下,双方“面对面”沟通,经调解,邵某退还姜某未出售的 71 箱酒,支付剩余货款 1.37 万元,矛盾得以化解。近年来,牧护关法庭积极贯彻相关政策,发挥自身优势,办好民生小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全国法院: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91条指导意见(20254修订)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02、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