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限范围内,以A公司的名义与乙订立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直接归属于A公司承受,该借款合同在A公司与乙之间成立。故A选项错误。
9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据此,出借人与借款人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外,还须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才能生效。
A公司与乙,不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8月5日成立生效。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
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约定,所借款项由乙打入
B公司账户,因此A公司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还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尽管乙按约将所借款项打入B公司账户,借款合同仍仅在A公司与乙之间成立,B公司与乙之间不成立借款合同。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若借款到期未偿还,乙只能请求A公司清偿,而无权请求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