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借钱容易还钱难”的社会现象,即便是有着明确借条作为凭证,出借人也常常陷入追债无门的困境。北京的王某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他借出的款项在屡次催讨后,对方不仅分文未还,甚至玩起了失踪,不再接听王某的电话。
无奈之下,王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选择了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进行维权。王某向恒略律师详细讲述了事件的经过:原来,马某和于某是朋友关系,两人因经营公司需要,自2017年11月27日起陆续向王某借款,共计220万元。公司散伙后,两人承诺分别偿还各自的借款,其中马某负责偿还103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于某也出具了借条,承诺偿还其借款本金1165000元。然而,于某虽然每月都按期还款,但马某却仅在2022年1月30日偿还了5000元的利息,之后便开始拖欠,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拒绝接听王某的电话。
恒略律师在仔细分析了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王某与马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王某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向马某支付了借款,但马某却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马某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恒略律师决定代表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恒略律师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一是依法判令马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35000元;二是判令马某向王某偿还利息294800元,利息以103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2%的标准计算;三是本案的诉讼费由马某承担。
在庭审中,被告马某并未到庭应诉,也没有进行答辩。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对原告王某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记录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法院认为,王某主张其与马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交了借条和银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的主张,因此法院对此予以了确认。由于马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对王某关于马某仅偿还了5000元利息的主张予以了确认。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一、被告马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35000元和利息(利息以103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马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的利息294800元。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王某维护了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