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款形式领取工程款所涉法律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以下是具体的认定思路:
一致性审查:如果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则可能存在以借款名义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借款协议可能并非真正的借贷关系,而是发包方通过这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主体不一致时的倾向性:如果借款合同的主体与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不一致,法院更倾向于将案涉款项认定为借款,而非工程款。
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如果借款合同中包含上述所有要素,法院会倾向于认定为借款合同。
专款专用的特殊性:在建设工程领域,借款合同往往将款项用途标注为支付工资、材料款等,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这种情况下,法院应结合借款合同的实际用途,判断其是否属于真实的借款关系。
款项来源:如果借款资金来源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而非出借方自有资金,则可能表明该借款实际上是工程款的提前支取或预付。
支付背景:如果借款行为发生在建设工程未结算前,且符合行业惯例(如以借据形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则更倾向于认定为工程款性质。
利息约定:真实的借款关系通常会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如果借据中缺乏这些关键条款,则可能并非真正的借款。
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法院应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例如,若能证明款项实为工程款,则应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
释明义务:如果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若原告坚持不变更,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
虽然承包人出具了借款单并承诺支付利息,但款项并未进入其个人账户,而是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
以借款形式领取工程款的法律关系认定,需结合合同主体、合同内容、款项性质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法院通常会优先审查基础法律关系,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认定。如果款项实为工程款,则应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如果确为借款,则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