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转贷”风险高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且往往来自“熟人”之间,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能会选择向银行的方式筹集资金,进而向亲朋借款。但这种“以贷转贷”的借贷是否有效?出借人是否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利息?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耈街中心法庭审理一起这样的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被告李某需要周转资金,但因欠银行无法再次通过获取资金,因而向原告张某提出借款需要。原告张某碍于邻里情分,答应被告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并转借给李某。原告张某先后向A银行10万元,向B银行8万元后,全部转借给被告李某,李某先后向张某出具借条2份,约定由李某按照张某收到的银行还款通知,负责偿还张某的上述银行本息。李某在偿还部分本息后未按期还本付息,因逾期,张某无奈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银行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张某出借给被告李某的款项全部来自银行,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借贷合同无效,那么被告李某是否应当归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本案中,被告李某因该合同取得的18万元应当返还给原告张某,关于原告对利息的主张,因本案借款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关于利息的约定自然无效。其次,原告对本案借款合同的无效也存在过错,且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一定的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求,法庭不予支持。法庭判决仅支持原告关于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广泛参与的民事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但是在出借资金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套取银行金融机构转贷行为,既会因为法律所禁止而导致此类“借贷”无效,出借人也因此要自行承担银行利息,最终导致出借人遭受经济损失,甚至因无法偿还银行导致逾期、个人征信受损等一系列严重后果,若情节严重,更有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的法律规定,从而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因此,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需提升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更不能因贪图一时之利而触碰法律红线,正所谓“贪小便宜吃大亏”。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