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承包土地种植花卉为生,2020年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达成买卖合意,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一批花卉,对账确认货款共计 98000元,被告称其资金紧张, 暂时无法向原告支付货款,遂于2020年12月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欠原告98000元。之后,被告仅支付9000 元,其余款项仍未支付。
2021年11月,被告又从原告处购买花卉,价值共计30000 元,该款项亦至今未结清。现付款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原告多番催促,被告仍旧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原告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曹霞律师、宋娟娟律师为代理律师,提起诉讼,追回欠款。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119000元;判令被告以 11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花卉后,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加盖了印章,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已造成违约,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欠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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