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某村村民,因修路自家房屋被纳入征讼范围,经过和拆迁单位的多轮协商,最终小张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但是,小张却发现那些和他家情况差不多的人,只不过因为签订协议时间比他家晚,就比他家多拿了很多补偿。小张越想越不服气,想要启动法律程序。那么问题来了,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还能起诉征地拆迁行为吗?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对于行政相对人,也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法无授权即可为”,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被征收人即丧失诉权。其次,征地拆迁行为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既包括征收行为,也包括补偿行为,还可能涉及强制行为或非强制实施行为等。为了更好推进征收补偿依法、有序进行,应当允许被征收人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换句话说,即便是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若认定征收拆迁行为违法,依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拆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1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