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5日,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搭建窑炉排烟平台,工程造价24万元,双方同意按照工程总造价50%提前预付,待工程完工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于2022年8月21日提前全部完工交付给甲公司。但是,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公司催讨无果后,将甲公司起诉至屏南县法院。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仍不偿还工程款,乙公司遂于2023年11月16日向屏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部门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冻结其账户,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对此,承办人通过电话与甲公司相关负责人释法明理,向其释明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督促其履行法律判决,经过多次沟通交流,甲公司偿还了所欠款项,该案得以顺利执结。(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姚海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