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法院应如何认定

  2011年1月23日,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40万元。”原告陈某诉称:2011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68.33元(暂计算至2013年8月5日,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王某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借条是被告欠原告的赌债。因此,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案系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且涉案借款金额较大,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已依法发出传票传唤原告本人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陈述出借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条的形成、款项支付等具体细节,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原被告对除涉案借条外,双方之间从未存在其他借款的事实亦均无异议。综上,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对于原告陈述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不能仅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来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其履行情况。故原告现主张其与被告之间于2011年1月23日存在40万元借款的事实,依据不足,基于此而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专业律师提示您,证据是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有力保障,它形成与协商、签约、付款、 收息、跟进沟通、催款、争议谈判、诉讼等全流程,有利的证据必将让债权人实现权利事半功倍。如果您遇到民间借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法邦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民间借贷案例,民间借贷经典案例,民间借贷类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