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导致每个地区的拆迁补偿并不统一,虽然补偿款不一样,但指引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法律原则还是有的,这些原则、法律条例的存在充分的保障着被拆迁人的权益。
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详细阐述了国有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其中强调的拆迁补偿四大基本原则,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当在征收拆迁中遭遇不公平的对待时,这些原则也能为广大被拆迁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重要参考意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凡是说要先搬迁后补偿的,都是违法的,其目的往往是拆了老百姓房子,加速拆迁进程,又或者让被拆迁人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征收方掌握充分的主动权进而施压,压低补偿款。
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不动摇,不要被拆迁方误导。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的各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然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双方需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对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这些事项均完成,才算是满足了“补偿在先”这一原则的要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您的房屋补偿均价低于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那么肯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如果碰到了这种情况,被拆迁人要及时进行维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仅强拆是违法的,暴力以及断水断电等软暴力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在实践中,如果拆迁户的房屋价值比较大的话,拆迁户也可以选择既拿拆迁款,也要安置房,如果地方政府在拆迁时不顾拆迁户意见,强行安排拆迁户拿钱还是拿房的话,这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面临征地拆迁时,被拆迁人一定要格外谨慎,如果对法律法规或者最新政策不了解,最好尽早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建议被拆迁人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