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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出具欠条的行为,表明其自愿加入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构成债务加入,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告靳某与被告A公司、廖某、沈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三被告支付材料款115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2018年7月16日,被告廖某代表被告A公司与原告签订片石材料置换协议,原告向被告所在工程工地提供片石材料,约定价格为每方60元,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1290方的片石材料,总价格为115200元,但至今被告未支付材料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1、合同虽然是被告廖某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的,但被告廖某是被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工公司也属于A公司,因此该合同应当对被告A公司发生法律效力2、合同签订后被告廖某并未参与实际履行,也没有接收相关货物,也未办理结算手续;3、合同是由被告沈某代表B公司在履行,且被告沈某向原告靳某出具欠条时是B公司的代理人,因此本案合同的货款应当由被告沈某、A公司和B公司来承担清偿义务。
1.材料置换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经质证,被告廖某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作为被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原告签订合同,该合同应对被告A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2.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121车片石,并由被告A公司的收料员姜喜明确定运货量。经质证,被告廖某对此证据没有异议;
3.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沈某调查片石市场价后向原告出具拖欠片石款115200元的欠条。经质证,被告廖某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沈某既是被告A公司的代理人,也是B公司的代理人,故B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拟证明被告廖某承诺向原告支付材料款。经质证,被告廖某此该证据的线.电话录音一份,拟证明,被告廖某承认被告A公司拖欠原告材料款。经质证,被告廖某此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1.授权委托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廖某是被告A公司的代理人,被告廖某实施的行为,被告A公司均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质证,原告对此证据没有异议;
2.授权委托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沈某是B公司的代理人,对于沈某实施的法律行为,B公司均予认可。经质证,原告对此证据没有异议;
对上述原告靳某提交的材料置换合同、证明、欠条、电话录音,与本案事实相关,能相互映证,形成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廖某提交的A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与原告的陈述相互映证,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8年7月16日,被告廖某以被告A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原告靳某签订《材料置换合同》,双方约定原告靳某以一车平箱片石置换被告A公司两车平箱粉料,具体以实际装车量为准,超出数量由对方按市场价格结算。至2019年4月19日前,原告靳某向被告A公司交付片石121车,被告A公司向原告交付渣土81车,剩余161车渣土未交付。2019年8月28日被告沈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内容为“欠靳某片石款合计115200元”的欠条一份。
原告靳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材料置换合同》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真实有效,当事人应当按双方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A公司向其支付材料款11520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某作为被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在代理权限内,与原告靳某签订合同的代理行为,应由被代理人A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廖某向其支付材料款11520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沈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靳某出具欠条载明拖欠原告靳某片石款115200元,事实清楚,该欠条上并未加盖其他公司印章,且沈某也未在该欠条中载明其是以其他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出具此欠条,被告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向原告靳某出具欠条的行为能够认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应对被告沈某产生约束力。故对原告靳某要求被告沈某偿还材料款1152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某辩称被告沈某向原告靳某出具欠条时是B公司的代理人,B公司也应当对此承担清偿义务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A公司、沈某经合法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