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外聘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
市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从省内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推荐,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聘任。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三条市司法局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一)素质高,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党党员;
(三)法学专家应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且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五)参与市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或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印制带有“市政府法律顾问”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市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
第十条外聘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并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总法律顾问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需要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由市司法局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外聘法律顾问办理。市司法局要建立《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登记单》,登记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对于事关全局或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由外聘法律顾问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市司法局审定后,专题报市政府。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司法局同意,必要时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市司法局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实施。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第十八条外聘法律顾问费用和外聘法律顾问履职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市司法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按规定使用。
市司法局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向外聘法律顾问支付合理报酬,并为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报酬支付办法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实施。
第十九条市司法局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