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

  (2012年1月1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1月24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4年6月4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为了规范与保障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律师协会的预备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

  律师协会负责管理预备会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预备会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前款所列(三)、(四)、(六)、(七)、(十)项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在上海市律师执业机构连续专职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与申请人具有长期持续稳定交往、熟知申请人最近三年工作、生活情况的执业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保荐书,经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品行评价和保荐书必备内容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委员会规定,执业律师应当认真负责如实地出具品行评价保荐书。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管理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本规则第四条第八项“符合申请兼职实习条件”指在上海市域内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的人员可以申请兼职实习。

  (六)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七)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九)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的;

  (十二)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四)五年内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党员律师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六)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约定的实习期间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不得变相转嫁由实习人员承担,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一)上海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申请表》,其中包括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同意接收申请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二)身份证复印件,非上海户籍人员还需同时提交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或者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等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真实稳定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证明材料;

  (七)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和剩余履行期限超过十二个月的劳动合同,且明确预备会员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的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八)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党党员的,提交党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律师事务所所在相关党组织的证明(如申请时党组织关系因客观原因未转入的,实习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实习考核前完成党组织关系转接的书面承诺);

  (九)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市依法为申请专职预备会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但依据本市有关规定无需缴纳社保的除外;

  (十)在上海市域内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的人员应当提供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十一)实习指导律师的资格证明及其制定并签署的实习指导和实务训练计划或全面执行律师协会示范实习训练计划承诺书;

  (十二)本人承诺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实习登记条件且不存在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并遵守《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行业规则的承诺书;

  律师协会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接收实习登记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要求核对。经核对,对申请材料欠缺或者有其他不符合申请要求相关情形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律师协会自收齐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如遇特殊情况,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延长审查期限。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为其申请实习登记的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通过电子系统实施无纸化管理时,可通过申报系统时间戳功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无纸化、便利申请的方式完成相关收件、记录、审核、通知联络手续。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人员应当根据律师协会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预备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查证属实后书面通知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申请预备会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登记;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登记。

  预备会员对撤销实习登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预备会员考勤制度,每月对预备会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态度进行考评。针对预备会员出现的迟到、早退、工作消极、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或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等情形,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预备会员进行批评教育。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调阅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考核底稿。

  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应当会同实习指导律师对预备会员进行实务训练考核。实习期满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预备会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并由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一)遵守律师协会的各项规则、规定,执行律师协会代表大会决议,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

  (三)参加律师协会安排的必修培训、考核、讲座等,缴纳各项岗前职业培训以及笔试、面试等考试和考核的费用,每年缴费的具体数额由会长会议决定;

  预备会员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内必须完成一次由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以下简称“集中培训”),律师协会可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培训。预备会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纪律,听从律师协会管理。

  培训期间恪守诚信,预备会员不得做出有损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若出现以下情况的,集中培训考核无效,并将情况汇报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委员会。

  预备会员须通过集中培训考核,方可申请实习鉴定。考核不合格的,在下期集中培训考核中进行补课或补考。

  集中培训考核补考不合格或未能在指定期间补齐课时的,需再次参加集中培训。该集中培训所跨期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一)实习指导律师因患病、离职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实习指导律师,或者不具备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在本所内另行指定实习指导律师;

  (二)实习指导律师转所,可以选择由律师事务所在本所内另行指定实习指导律师或随原实习指导律师一同转至另一家律师事务所;

  (三)预备会员因律师事务所不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存在过错行为导致预备会员离职转所的,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

  上述变更事项或实习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将变更情况报律师协会会员部审查;经审查认可的,预备会员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预备会员需要变更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须向律师协会会员部提交变更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变更事项、理由,由实习律师事务所盖章、本人签字,经律师协会会员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上述变更只能在本市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和本市注册执业的律师之间进行,并于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律师协会会员部审核登记。

  律师协会查实预备会员有应当被注销实习登记的情形时,可以注销预备会员的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预备会员拒绝交回实习证的,律师协会可以通过在东方律师网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销,实习证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实习证已被注销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需要再次申请实习的,须交回原已注销作废的实习证原件,并重新办理实习登记和申领实习证手续。

  预备会员或者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注销实习登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核。

  预备会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出考核申请,律师协会不再受理其就当期实习提出的考核申请;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五)律师事务所依法为其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连续满一年的证明,但依据本市有关规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的除外;

  (六)本市户籍证明、居住证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等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证明材料;

  预备会员在实习期间,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违纪投诉被立案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实习。

  预备会员在考核合格后领取律师执业证之前,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违纪投诉被立案的,律师协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司法行政机关。

  预备会员的实习考核以面试方式进行,面试考官由律师协会在执业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有关工作人员中选任。

  律师协会对预备会员进行考核,实行材料审查和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对预备会员的素质、道德品行、职业素养和实习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面试考核的每个考官按照总分值百分制评分,每个考核方面分值相等,超过半数考官分别给予的总评分为60分以上且每个考核方面不低于该考核单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律师协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具有法院、检察院等特殊从业经历的预备会员增加考核内容并规定评分标准,预备会员应当通过前款常规考核,并在增加的考核中取得60%以上的得分,方可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如果考核过程中,面试考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委员会对预备会员实习材料有异议的,有权抽查、核实、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待材料审查无误后,预备会员方可参加下期面试考核。

  (十一)申请专职律师实习的,发现有不符合专职从事律师执业情形,或在调查核实中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明的;

  对预备会员考核不合格者,律师协会将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对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或处分:

  (五)对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预备会员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实习。

  对预备会员考核不合格者,律师协会可以视情况约谈,也可以视情况约谈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相关实习指导律师。

  被注销实习登记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拒绝交回实习证的,律师协会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公告注销,律师协会以公告方式予以注销的实习证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对考核合格的预备会员,在东方律师网上公示五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律师协会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异议理由及相应证据材料,由律师协会予以审核;仅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材料的,律师协会不予答复。

  律师协会对考核不合格的预备会员,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预备会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相关司法行政机关。

  预备会员对考核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核。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预备会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执业的,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还可以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预备会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五年内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六)未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切实全面履行实习协议约定内容,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未依法为预备会员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将相关劳动报酬、生活补助变相转嫁预备会员承担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查证属实后五日内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为预备会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并将有关情况向律师协会报告、办理相关实习登记变更手续。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律师协会可以对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并给予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同时属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的违规情形的,律师协会除根据本规则给予处分外,可以依据该处分规则的规定另行给予行业处分。

  预备会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该预备会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撤销实习登记,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预备会员对决定或处分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核。

  预备会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律师协会查证属实后撤销对该预备会员出具的考核合格结果,该预备会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视情节给予一到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预备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核。

  预备会员与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就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生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纪律(惩戒)委员会进行投诉。

  发现预备会员违纪违规问题,由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负责惩戒,并可对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相关实习指导律师进行约谈。

  本规则中“以上”和“内”均含本数,“不超过”不含本数,“日”指自然日,已指明为“工作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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