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系被继承人刘某勇的前妻,双方于2017年4月28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婚后购买的位于廊坊市广阳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首付款由男方出资(女方未出资)并且一直由男方独自承担月供,离婚后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女方承诺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018年3月7日,被继承人刘某勇通过代书遗嘱的方式,将案涉房屋和名下车辆全部遗嘱给其弟刘某2所有,不久后去世。刘某1系被继承人刘某勇之女,出生于2017年10月28日,于2018年6月经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初步诊断为“髋关节半脱位”。代某系被继承人刘某勇的现任妻子,刘某1之母,与刘某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涉案房屋共同还贷,月还款约1379元。
一审刘某2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高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胜诉。刘某1和代某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刘某1属于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即使刘某勇立有遗嘱也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再审二审诉讼中,刘某2请求放弃继承涉案房屋,并免除支付给刘某1、代某8万元补偿款的义务,最终被法院驳回上诉。
这个案子中刘某1有无继承权?应否为其保留份额?这个应该是没有争议的。因为刘某1本身就是被继承人的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没有问题的。代某也是有继承权的,因为她是被继承人的配偶,也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这个也没有问题。刘某2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所以刘某1和代某都是有继承权的。这里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刘某勇对涉案争议的房屋以遗嘱的方式作了处分,这就涉及遗嘱有没有效的问题。在一审中法院直接认定了遗嘱是有效的,再审中法院认定遗嘱是部分无效的,就是这个遗嘱应当给他的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为他的女儿不满1岁而且有伤残,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这个遗嘱是不是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审理是不清楚的。因为大家争议的都在涉案的房屋和一辆车,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并没有说全部遗产都由刘某2继承,没有说“全部遗产”,他只是说这两项财产归刘某2继承。被继承人除了这两项财产外还有没有其他财产?这个案子交代的事实是不清楚的,或者说法院并没有查清楚。在这一点上法院做得是不够的,它应该查清被继承人有多少遗产,除了遗嘱所处分的这一部分遗产外,还有没有其他的遗产,没有处分的其他遗产是不是都成了保留的必要份额,这个不清楚。
如果说法院查清楚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就这两项,一个是房屋一个是车辆,没有其他遗产,那么可以认定这个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应当从遗嘱继承中的遗产扣除刘某1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按照传统民法来说,这应该属于特留份,我们叫必留份。怎么来确定遗产份额,是必须要考虑的,这是涉及究竟该为刘某1保留多少份额?法院也没有考虑整个房产和车辆的价值,它应该考虑整个遗产的价值是多少,然后应该给她保留多少份额。涉及涉案房增值的部分,代某跟被继承人共同还贷的部分应当是代某个人所有,应该归她,这应该不属于遗产,应该是不在遗产范围内的,这部分也应该扣除。但是法院只是简单地作了评估,结合房屋的购买价、还贷情况、市场价值等因素,酌定刘某2应该支付刘某1、代某8万元,也不考虑哪些是代某的,哪些是刘某1必要的继承份额。这个判决,如果从事实上来讲,这样判比较简单,如果计算起来可能有许多因素难以确定,比如说这个房产发生纠纷当时或者被继承人死亡的当时它的价值是多少,那是要评估的,然后共同还贷的部分涉及增长多少,整个遗产的价格是多少,应当为刘某1保留多少份额,这样才比较清楚,但是像现在这样判比较简单,省去了很多麻烦,这是涉及第二个问题。
最主要的是第三个问题,刘某2在诉讼中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继承人是可以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在什么时间呢?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可以放弃。为什么呢?因为继承没有开始,它不属于遗产,你不能继承,你不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为什么遗产分割后你不能放弃呢?因为遗产分割后,遗产的归属已经确认。这时候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呢?可以,但他放弃的已经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这个案子中,刘某2是否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了,这时候才发生的纠纷。应该说,我的看法这个财产是没有确定的,刘某2并没有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与否不要紧,这不是关键问题,因为法院判了是他的,不需要登记,只要拿着判决书办理登记就行。但这个我认为他是没有取得所有权的,这是我的看法。因此不能说他已经取得了所有权,不能再放弃了。
本案中刘某2提出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是否有效呢?无效。为什么呢?因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条件,不能部分放弃部分不放弃。这个案子中刘某2放弃的是遗嘱继承权,遗嘱继承的财产有什么?涉案房屋、车辆,说我不要房子了,只继承车辆行不行?不行。所以他放弃无效的原因是在这个地方。如果刘某2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放弃的是整个的遗嘱继承权,那就是有效的。法院不能强迫人家接受遗产。继承权无论是法定继承权还是遗嘱继承权,都是可以放弃的。
我觉得在这里法院认定刘某2放弃继承权无效不应当以刘某2依照原审判决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为根据,而应当认定他是部分放弃,这个放弃是无效的。如果全部放弃,是可以的。继承权的放弃不能是附条件的,也不能附期限,只能是全部放弃,不能部分放弃部分不放弃。所以你接受继承了,你连债务都要继承,只能说最后清偿债务你可以在你继承的遗产限额内负清偿责任,超出了你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是你继承的时候你必须要连债务一块继承,不能光接受遗产不继承债务。所以这个案子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这个。
整个案子来讲,如果到这个地方我们再来看,涉案的房屋应该归谁呢?如果刘某2放弃了全部继承,那么涉案房屋就是归代某和刘某1的,包括车辆,那就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与刘某2没有关系。如果刘某2不放弃继承,那就是遗嘱继承,涉案房屋可以归他所有,按照法院的判决,他要支付给刘某1和代某8万元。
最后我要说,这个案子最大的矛盾是没有把遗产作为整体来看待,而是纠结于某一项财产是否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法院一审没有查清很多事实,如遗产范围,还有没有其他的继承人等都没有查。这也是以后再引发诉讼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