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诉称: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000元及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19日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月4日为192404.58元),本息合计422404.58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8年11月7日向原告借款230000元,钱款当场交割完毕,二被告当场出具借条,但是二被告至今未予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规定向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二被告未进行答辩。
一、限被告任某、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武某、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元,并以230000元为基数自二原告起诉之日起(2024年3月1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支付二原告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任某、许某向原告武某、程某借款之事真实存在,原被告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的债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任某、许某应偿还原告武某、程某借款本金230000元。对于逾期利息,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任某、许某应自二原告起诉之日起(2024年3月11日)开始以2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同期银行同业拆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支付二原告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民间借贷纠纷是近年来发生的较为频繁的纠纷,在当事人提供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我们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及时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