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李某与周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婚生子二名子女,即周某、周某1。李某于2015年9月22日死亡,周某2于2019年7月17日死亡。
北京市房屋登记在周某2名下,是周某2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经周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吉翔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该房屋扣除出让金的房地产总价为968.78万元。周某支付了评估费26700元。诉讼中,双方一致认可周某主张获取房屋所有,周某1获得房屋折价款。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周某提交了朝阳区高碑店人民公社存根、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收存契证收据复印件、百度截图,周某1不认可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收存契证收据的真实性,认为没有原件。认可朝阳区高碑店人民公社存根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双方在父母主持下已经各获得3间老房屋,周某1获得该两间房后已经进行拆除重建,并取得了乡政府的批准,房屋所有权应归周某1所有。
第一次是推翻房屋重建了两间,在2001年左右第二次是加建了一间。对百度截图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关于人民公社改乡不清楚,但是我方取得的建房许可确实盖的是乡政府的章。周某1认可朝阳区高碑店人民公社存根的真实性,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经查,该存根内容为:存根(朝高21号)兹有×××大队居民区生产队,李某经批准需盖房贰间。地点李某华房连山东西宽2丈南北长三长范围内。78年4月11日。
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收存契证收据复印件内容为:所有权登记人李某,座落无门牌,证件名称证号建房证明11x,1990.3.27。经周某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据周某反馈,有关部门现未查到该房屋的任何书面记录。因周某1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周某未提交证据的原件,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不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百度截图的内容未经有关部门认证,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关于被继承人生前身体和居住情况,周某陈述:自2000年左右开始,李某、周某2与周某共同居住在西城区房屋,2012年开始周某2往外地跑比较多,期间很少回来,2014年周某2回来想处理李某医疗费问题,周某1不配合。李某有低血糖和胃癌,需要定期去人民医院化疗,每次住院3-7天,夜间需要人长期陪护,没有请保姆。因为李某的身体,周某的爱人华某自2002年办完内退一直照顾李某,费用由周某和华某支付,每次的住院都由二人签名,总费用24.86万元。
周某1陈述:2000年左右,周某1搬去跟老人共同居住,不到一年时间,周某也搬进来,因为房子太小,周某1就搬出去了,之后确实是周某与父母共同居住,但是是啃老而非照顾。李某虽然有低血糖和糖尿病,但是没有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去医院也是检查,平时做饭洗衣服照顾周某一家,两位老人都有退休金,花费都是两位老人出钱。华某从搬过来就不上班了,周某每月收入几百元,无法支付自己的生活支出,都是两位老人支付的。父亲去外地后,每月都打几千元作为生活。父亲离家出走是因为华某是回民,周某结婚后也成了回民,一家三口不吃猪肉,生活习惯与两位老人不一致,导致两位老人也无法吃猪肉,因为父亲才离家出走。老人也让周某一家拿着拆迁款搬出去,周某不同意,万般无奈父亲才离家出走,在外地去世。周某1也尽到了赡养义务,每月给母亲600元,每月给老人带换洗衣物。
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京市房屋归周某所有,周某1协助周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判令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北京市房屋及收益的一半归周某所有(暂自2015年9月22日其计算至起诉日,租金暂定8000元,共计288000元);3.判令周某1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评估等费用。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北京市房屋是周某2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1/2份额。周某2死亡时的银行存款及周某在周某2死亡后支取的款项均属于周某2的遗产。周某1在本案中提出一并处理周某2的丧葬抚恤金,该款项虽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可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关于周某主张的北京市房屋属于遗产问题,房屋的权属应由有关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来证实其实际所有人,周某提交了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收存契证收据复印件,因其没有提交证据的原件,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屋属于遗产。而其提交了朝阳区高碑店人民公社存根,从内容来看,是准许李某盖房的证明,亦不足以证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因此,法院对周某要求分割北京市房屋及收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当事人均未证明被继承人留有有效遗嘱,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周某2与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是周某、周某1。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周某主张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主张赡养义务,周某1对此不予认可。在确认周某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事实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当事人陈述、病历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周某符合法律规定可多分遗产的条件,法院在分配遗产时酌情予以多分。
一、周某2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屋由周某继承,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周某1支付房屋折价款480万元;
二、周某2北京银行账号、中国银行账号、工商银行账号内的余额及周某在2019年7月17日后从上述账号内支取的款项归周某所有,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周某1支付10万元;
三、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结合当事人陈述、病历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周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多分遗产的条件,酌情多分的比例并无明显不妥。
另外,微法想提到的是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诉至法院是最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