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7日,被告张某某从原告处借得50万元人民币并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载明利息2分,借款期限一个月。
2011年6月19日,被告张某某又从原告处借得30万元人民币,并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载明利息2分,借款期限一个月。
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时,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却找各种理由推脱。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于2013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签定了个人住房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房产为借款作抵押担保,并承诺在2013年01月30日前将该房产证提供给原告且由原告保管,则原告将其还款期限延长至2013年06月01日。但被告至今未将房产证交由原告保管,已属根本违约。
把握好以上几点的同时,那么就是律师要在举证阶段,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借款这个事实,同时把握好整个证据链条的统一性。
本案的关键点就是是否可以把罗某拉进本案,律师有效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证据材料,充分而准确的将该负责之人担负起应负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张某某、罗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分别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