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下千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止键”

  “感谢检察官多次耐心接待我,为我的事情做了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我愿意主动和对方和解……”近日,云南省检察院通过组织公开听证,检法两院密切协作,成功化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4年5月,禁不住亲友软磨硬泡的王某,以自己在昆明市的一套房产作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抵押物,帮A公司向银行。银行发放后,A公司却未履行还款义务,至到期时尚欠本金及利息合计2400余万元。其间,由于银行与B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就上述债权转让事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20年1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欠款、抵押人王某承担抵押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本息,构成违约。王某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依法成立,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B公司有权对王某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王某认为,自己的担保范围系他项权证上载明的365万元房产评估价值,遂以“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一审法院以《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判定案涉抵押物担保范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主张担保范围应为《抵押合同》中他项权证所记载的事项,不是关于案涉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而应以《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判定案涉抵押物担保范围,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我认为,我只应为他项权证附记一栏上载明的365万元承担抵押责任。”二审判决生效后,王某依然不服,于今年4月向云南省检察院申请监督。在二审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B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该案后,云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充分调查物权登记机关登记案涉他项权利证书时的事实经过,并通过大数据检索,查明我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曾经存在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登记规则不一致的问题。

  经过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案涉他项权证办理于2014年,当年物权登记机关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一栏、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一项,导致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只能在这一项内填写当时被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即具体的数字。正是这一瑕疵,造成了抵押权人在主张抵押权时,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不一致,各方当事人对抵押担保的责任范围产生分歧,也导致部分法院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支持优先受偿范围,也有部分法院则根据登记的内容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在前期多次释法说理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决定结合调查核实的情况,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通过邀请法院执行法官、知名法学教授、资深律师等,对该案进行梳理分析,为不服民事生效裁判的王某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利益平衡点。

  6月30日,云南省检察院针对王某申请监督案举行听证会,邀请执行法官到场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结合当时房产抵押登记实际以及近年来的相关案例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申请人王某表示,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让人信服,主动提出和解意愿,B公司也当场表示愿意和解,持续多年的纠纷终于以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而告终。

  为保证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执行法官现场见证了和解协议的制作过程,当事人就具体给付数额、方式、期限等进行了最终确认。同时,在检察官和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现场完成了检察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

  “从受理案件到和解结案,只用了两个月时间,这就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所取得的实实在在的成果。”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云南民族大学李红武教授表示。参加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万斌律师评价说:“检察官贯彻了察实情、化积怨、解民忧、保质效的办案理念,不仅通过检察听证促成检察和解,还通过与执行法官密切配合现场实现了执行和解,真正做到了效率与质量并重,案件办理与事了人和并重,相关做法值得借鉴,应当点赞。”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监督与息诉并重的理念,积极借助民法典出台的契机,在化解矛盾的方式上寻求突破,通过构建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实现检察和解与执行和解无缝衔接,既减轻了法院的执行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讼累,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办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承办检察官介绍办案心得时说。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抗诉、检察建议等传统的监督模式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需求。云南省检察机关自觉、精准地把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到民事检察工作中,在深入推进主题教育中落实最高检党组提出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践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及时通过检法衔接,提升办案质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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