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政府违法强拆的不仅要进行补偿,还要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每个地方政策不同,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实践中,因拆迁涉及的利益巨大,征收方为了降低成本,会想方设法降低被征拆人应得的补偿,政府或征收部门通常会采取一些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方式促进拆迁,甚至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导致被拆迁人房屋财产遭到毁坏。遇到这种情况时,被拆迁人通常选择暴力抵抗、信访等方式解决,但效果往往事与愿违,甚至反而让自己身陷困境,还有可能会因某些不当行为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被拆迁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争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依法组织强拆;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的强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部门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强制拆迁实施时,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否则不得进行强制拆除。
根据规定,举报权是每位合法公民拥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中规定,对于被拆迁人担心的打击报复问题,《通告》承诺,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
一般来说,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在遇到非法征收强拆时,被拆迁人有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国土、发改委、公安、检察、法院等其他机关举报;或者可以选择报警处理或拔打纪检、法律、信访等举报专线报警(公安局)。
3、12348(全国统一举报平台)。国家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权钱交易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征收拆迁实践中,如果遇到违法情况可以拨打12348举报。
4、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线是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号码,征收过程中遇到违法批地、未批先占、以租代征、非法采矿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等行为时,可直接拨打12336进行举报监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公民的举报投诉应积极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申请人资格、复议机关应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举报人是否具有复议和诉讼的资格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事项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出处理,举报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具有原告资格。
提醒注意: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所以,如果被拆迁人对举报处理结果不满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应当提供初步的事实根据、证据线索,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