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律师-代理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唐波律师为其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年月日庭审,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1双方签署了《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满足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在《借款合同》中对双方主体、借款金额、利息、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具体约定。双方并出具了法律效力的《借据》,再次对借款金额、利率、利息支付方式等都作了约定。我方当事人依约了出借了万元。

  1.2在庭审中,被告1、2、3均承认《借款合同》、《借据》系本公司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被告1、2、3在庭审中均承认收到万元的款项。

  1.3被告1、2、3所提出的对主体异议,不能成立。在庭审中,被告1、2、3对主体身份提出的异议,系自己想当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被告1提供的与的服务费收据也表明,被告1与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与并非借贷关系。

  1.4被告欠款万元及利息等。在庭审中,被告1、2、3对被1借到万元表示承认,但仅能提供的偿还2万元本金、二个月利息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告1、2、3口头主张的偿还10万元及半年的利息的主张,法院不应当支持。

  2.1被告2、3、4、5、6、7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书,在庭审中,各被告均承认为自己亲笔签署。在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书中担保方式、借款金额、借款主体等作了明确约定。

  2.2被告4、5、6、7所在庭审中口头,所提出的对不知情,没有提供任何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应当支持。

  2.5被告5、7所提出的由被告1出具的承诺函,是无效的。被告1系本案的债务人,债务人无权为连带责任人免除担保责任。正好能证明被告5、7所出具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三、合同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线)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本案中,《借款合同》、《借据》、《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书》均为生效合同。

  综上所述,本案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被告2、3、4、5、6、7连带责任明确,请贵院依法支持,我方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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