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非非与小文民间借贷纠纷案

  受非非委托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依法担任被告非非与原告小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xxx号]中被告非非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经贵院开庭审理,案件事实已基本详尽,现特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小荣系原告向被告指定的还款对象,被告依原告指示向小荣按月偿还借款的行为应当合法有效,被告对小荣偿还了多少借款即为对原告偿还了多少借款

  2015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WDW信借字(2015)第0000xx号《借款合同》,该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中明确列明被告还款账户明细:账户:6xxx6;户名:小荣;账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同时按月限定了每月还款数额。

  被告借款后,严格按照该《还款计划表》指示每月按时向小荣账户还款,2015年4月1日,还款2217元;2015年5月1日,还款2417元;2015年6月1日,还款2417元;2015年7月1日,还款2417元;2015年8月1日,还款2417元。

  后被告向原告请求一次性偿还剩余本息,但原告坚决不同意,要求被告继续按《还款计划表》每月还款。2015年9月1日,被告仍依约向原告还款2417元,并继续与原告协商一次性还本付息事宜,但原告仍态度强硬,并要求被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40000元还本付息,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2015年10月1日,被告担心其向小荣还款的行为会被不予认可,又担心不还款会存在违约,遂于当日再次向小荣账户打款1000元。

  2015年10月9日,原告竟完全否认被告已向其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及实际只借款30000元的事实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至其起诉之日,被告已向原告指定的小荣账户偿还借款15302元,即被告已向原告还款15302元。

  二、原告系于2015年3月13日才与被告建立了30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其第一次转账的10000元仅系用于过账使用,且被告已于当天将该10000元转至原告指定的小荣账户,随后原告才向被告发放该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2015年3月13日上午xx时,原告向被告中国银行账户转款10000元,并要求被告先行将该10000元转至其指定的小荣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xxx6,才能向被告发放30000元,故被告在收到该10000元转款后立即将该10000元由其中国银行账户转至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再由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至小荣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小荣在确认收到该10000元转账后,才告知原告向被告发放,故而原告直到当天(2015年3月13日)下午16时才向被告发放该30000元,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原告系于2015年3月13日才与被告建立了30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

  三、被告已依《还款计划表》向原告指定的小荣账户还款15302元,其中偿还借款利息2810.98元、偿还借款本金12491.02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508.98元

  如前所述被告已向小荣账户还款15302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需每月向原告偿还当月利息及部分本金,利息按每月1.8%计算,则被告每月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及尚欠借款本金情况如下:

  则,被告已向原告还款15302元,其中偿还借款利息2810.98元、偿还借款本金12491.02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508.98元。

  四、被告请求向原告提前还款并不属于该借款合同规定的违约情形,无需承担原告律师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且原告系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下恶意提起的本案诉讼,应由其自行承担律师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2015年8月份,被告向原告请求提前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但原告坚决要求被告按《还款计划表》规定的数额、期限偿还借款,否则便要一次性偿还4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只有发生欠息、逾期、到期不偿还的情形才构成违约,被告主张提前还款并不属于违约的情形,故被告无需承担原告律师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故意隐瞒本案事实,枉顾被告依约向其还款的事实,恶意提起本案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侵占被告财产,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律师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综上,原告系恶意提起本案诉讼,企图通过诉讼形式侵占他人财产。被告事实上仅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已偿还本金及利息15302元,尚欠借款本金17508.98元。被告要求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应承担原告律师费用,原告系恶意提起本案诉讼,应由其自行承担律师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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