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欠条》的性质如何确定

  以下为真人真事,案件裁判书字号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3民终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想具体了解案情的朋友可以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站查看。

  2015年2月6日,虞XX与案外人梁某贵到莫XX位于东乡(下江)的林场考察砍树事宜,在林场中不慎车辆滚落山下,虞XX因此受伤。

  2015年8月25日,莫XX向虞雄胜出具《欠条》,内容为:“因虞XX、梁某贵到我林场考察砍伐木材事宜,不慎意外受伤,由于他本人经济困难无法承受高额的医药费,本人愿日后无偿帮其承担叁万元(30000元)药费。此款应在2015年10月1日前帮其支付,帮其付清叁万元之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关系。”后莫XX未支付上述30000元。

  2015年10月13日,莫XX再次向虞雄胜写下《欠条》,内容为:“今欠武宣县黄茆镇虞XX人民币叁万叁千元整(33000元),此款是本人自愿帮其支付部分医疗费。此款应在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不能还清本人用公司的皮卡车一部抵以上欠款。抵押皮卡车辆牌号为桂B2B×××。”之后,莫XX未向虞XX支付任何费用。

  莫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莫XX于2015年8月25日、10月13日两次向虞雄胜出具《欠条》,事实清楚明确,莫伟民称《欠条》系受虞雄胜胁迫所写依据不足。《欠条》是一种事实状态,买卖、租赁、承揽加工均可形成《欠条》,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还应探究其后的客观法律事实。

  虞XX到莫XX林场考察砍树事宜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与莫XX无关,虞XX也没有证据证实与莫XX之间存在诸如雇佣、合伙、承揽等任何法律关系,从两张《欠条》记载的内容表述来看,均有莫XX无偿、自愿帮助虞XX承担医药费的意思表示,莫XX与虞XX之间所立《欠条》应是一种赠与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属于实践行为,受赠人不能依据之间的约定要求交付。虞XX依据两张赠与性质的《欠条》起诉莫XX,其诉讼请求应得不到支持。一审判决没有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清楚即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莫XX所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就虞XX在林场受伤后的相关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故莫xx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二审法院则认为,从两张《欠条》的内容来看,均是莫XX自愿帮助虞XX承担医药费,故该《欠条》应是一种赠与的约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交付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除了票据具有无因性外,在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都应探究其成立所依据的客观法律事实。

  通过考察本案所发生的客观事实,莫XX所出具的《欠条》实际上是一种赠与合同,毕竟没有证据显示莫XX存在支付对价义务的其他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人要无偿给付财产,而受赠人不负任何对价,即受赠人属于纯获利益一方。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其他的赠与合同无偿付出的赠与方享有反悔权即任意撤销权。该《欠条》显然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也未经公证,故莫伟民享有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形成权,赠与人向受赠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撤销的效力。在本案中,在转移支付财产之前,莫XX已明确表示不愿意再支付《欠条》中的款项,应视为其已经行使了撤销权,故XX胜不能再依据《欠条》的约定诉请莫XX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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