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和潘某某共同设立广州市富某公司,从事茶叶、食品和酒类的批发和零售。杨某某持有49%股权,担任公司监事;潘某某持有51%股权,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现公司仍处于正常经营之中。杨某某主张公司从未向其披露过财务会计报告及分配利润,且潘某某伪造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住所、扩大公司经营范围、延长公司营业期限。据此,广州市富某公司权力机构的运行机制已经失灵,已无存在价值,也损害了杨某某的利益。遂诉请解散广州市富某公司。
通过经办法官多次耐心调解,本案通过调解方式案结事了,一方面保障了公司得以存续、继续经营,另一方面促使纠纷解决,案结事了。
中小企业作为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了促进创新、增加就业的重要职责。而受疫情叠加多重因素影响,中小企业经济运行受到较大冲击。因此,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不应仅停留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也应聚焦化解公司内部矛盾。一方面,防止司法过度干预公司内部运行,另一方面,在公司发生内部矛盾时,善用以多元化解纠纷的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影响,在保障股东权利的同时,保障公司内部稳定运行。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各方各得其所,保障公司正常经营。